wejj 发表于 2012-10-3 15:46:55

上门女婿遇婚变 离婚就给我补偿

  修水法院黄港法庭成功调处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熊某与被告冷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1997年,原告熊某与被告冷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同意做上门女婿,原、被告遂于1998年2月16日在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11月6日,生一子,现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现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时,表示“要离婚给我补偿”。

    法庭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被告双方遂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原、被告在调解书上签字时,均表示满意,并对主办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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