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ushui 发表于 2013-9-9 16:59:13

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含条管单位):
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九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来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基数按办理手续时九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申报审核表可以到省厅(http://hrss.jiangxi.gov.cn/)、市局(http://www.jjrs.gov.cn/)或者县社保局网站上(http://www.xssbj.com.cn/)下载。

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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