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ong 发表于 2014-7-22 12:30:25

修水县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修水县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编委《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号)和省编委《关于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赣编发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目标是摸清核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底数,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为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协调配合综合约束工作机制,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按照统一部署,成立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情况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范志斌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汪六一县编委副主任、县委编办主任
丁凤雏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梁曙洁县委编办副主任
卢凤菊县财政局副局长
         章修杭县审计局副局长
张金伦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白周光县直机关工委委员、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张鹏县委编办监督检查科科长
吴先宝县财政局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主任
卢发宝县审计局副科级干部
       严伟县人社局人力资源管理股股长
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编办,办公室主任由编办主任汪六一同志兼任,编办副主任梁曙洁同志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按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对全县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进行布置、统筹和协调,审定核查工作的文件、方案和办法,以及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其它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省编委《关于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赣编发2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备案;指导和监督县直各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核查工作开展实地核查、评估和验收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县委编办负责核查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协调、督促指导和信息系统建设,审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完成与市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测试对接和报送;对核查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县委组织部负责科级领导职务配备、县管领导干部档案、管理权限范围内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及配备等人员核查信息的审核认定,对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县人社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及工作人员档案、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及配备、编外用人等人员核查信息的审核认定,对编外用人和清理“吃空饷”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核查信息的审核认定。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全县核查工作,核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交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相关程序查处。
三、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全县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以编制手续办理时间为依据)。
四、核查方法步骤
核查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6月25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县委编办牵头,建立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核查工作。
2、制定方案。认真学习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报市编办备案。
3、培训动员。此次核查工作统一使用中央编办提供的核查软件及表格,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核查工作的培训和咨询。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
1、单位自查。各单位按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采集、整理和填报核查信息。
2、公示监督。各单位按照要求将核查信息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信息同时标注本单位监督电话或信箱和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好信息核实或变更工作。
3、单位汇总。各单位将公示后的各类核查信息、表格,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于7月15日前报县委编办,同时附电子版及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有关文件、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等复印件资料。下属事业机构及乡镇事业站所由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
根据核查和审核情况,由县委编办及时完善或修正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如新核查信息与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不一致,要积极到县委编办进行变更或补充。各单位要指派专人管理好《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变动时要落实移接交手续,如因《机构编制管理证》丢失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将追究个人责任。
自查自纠期间,编办、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各自分工负责事项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
1、部门联审。县委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
2、实地核查。县委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组成若干个实地核查组,抽选部分单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50%。
3、编办汇总。各单位纠正和完善核查信息后,由县委编办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对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基础档案。并由县委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对我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形成核查工作报告,经县编委审核确认后,将核查情况报告和核查数据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编办。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
县委编办会同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根据省编委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结合各单位上报的核查数据对核查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五)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
县委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导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并汇总相关数据和总结报市委编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切实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位、核实查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级核查和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作出总体安排。要把核查和推行实名制管理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控编减编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超编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建立责任制,落实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委编办要积极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认真解决核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信息审核、检查验收、分析汇总、成果使用等工作,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三)严格核查标准。要严格执行核查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确保每项核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误。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核查和实名制信息按规定的权限在网上安全传输和运行。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
(四)严肃核查纪律。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部门“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五)强化成果运用。认真梳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单位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总结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中的好做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体系,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成果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系统,积极探索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编办、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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