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ong 发表于 2014-8-27 00:06:3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5号)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从2014年9月1日起,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鉴于校车(含接送车)过渡期即将期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管理规定》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实施校车安全工程,严格准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校车外观标识,加强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营运校车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加强经费保障。通过争取上级扶助项目资金和加大县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
(三)健全工作机制。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制订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促进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改善交通条件。努力做到通校车的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三、运营模式
(一)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公办学校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依托现有的县级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输企业为学生提供服务。民办学校(幼儿园)采取“学校运作、部门监管”的模式购买标准校车,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独立核算。
(二)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国标专用校车。离学校3公里以内的农村中小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离学校3公里以外的农村中小学生由监护人自行接送。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输企业为农村寄宿生提供接送服务。
四、校车管理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修水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九江道路运输管理局修水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审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物价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水广播电视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教育体育局,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
1.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优化学校网点布局,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3)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全县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2.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
(3)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的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4)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对确实需要校车接送,而又不具备购买校车条件的,引导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校车服务。
(3)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
4.九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修水分局职责:协助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监督校车经营者与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并按维修管理规定进行单车建档。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5.县监察局职责:负责协调推进校车运营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牵头或参与对校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校车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7.县物价局职责:会同县教育体育局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8.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职责: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9.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负责校车公司注册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10.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职责:利用广电媒介资源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校车运营信息。
    11.各保险机构职责:按规定给予费率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乡镇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实地查勘、规定校车运行线路;配合做好辖区内县、乡镇、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13.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车辆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车辆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车辆使用学校(幼儿园)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与车辆使用学校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14.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职责:
(1)建立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和驾驶人档案。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2)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选好随车照管人员,杜绝超员现象。
(3)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的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4)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
15.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
(三)校车申报。
1.申请主体
(1)依法设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营车辆和驾驶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2)依法举办的学校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车辆和校车驾驶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3)依法举办的学校需新配校车的,要严格按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许可。
2.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3.申报程序。
学校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初审,初审合格分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县教育体育局收到两部门的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驾驶人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行驶
(一)校车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标牌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二)校车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远、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车辆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学生乘车安全监护职责和落实接送登记制度,做到安全管理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8月21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