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ong 发表于 2014-8-27 00:08:08

修水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修水工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修水县财政局   修水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促进修水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促进修水工业园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修发〔2013〕7号)对修水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计划单列,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自求平衡”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入范围
(一)凡园区规划界线范围内企业和项目产生的税收(含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以及沃可视电子、英才食品、德信混凝土等3户企业实现的税收均归属园区统计考核,属于乡镇招商引资的企业,同时计入乡镇收入范围。
(二)从2014年起,县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园区实际税收,合理下达园区年度税收目标指导计划。
(三)按“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园区范围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企业所实现的生产经营性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主攻产业决战工业的决定》(修发〔2011〕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闲置费征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修府办发〔2013〕3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4〕8号)精神,分以下情况划分收入:
1.乡镇独自招商入园企业所实现的税收,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由县财政局与乡镇进行结算。乡镇须向园区缴纳每亩1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从乡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中逐步抵扣。
2.县直部门(含县本级)独自招商入园企业实现的税收归属县财政,县财政按结算的实得部分的5%用于奖励相关部门。
3.乡镇与部门分享的招商入园企业,按其分享比例遵照1、2条奖励政策执行。
(四)园区通过“总部经济”实现的税收,按县所得部分奖励给园区,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五)园区企业2014年度自主申报缴纳的“两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县财政划拨给园区,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府办发〔2013〕3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延长一年)。
(六)园区范围内通过县土地交易中心招、拍、挂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县级土地基金专户,归属县财政。
(七)向上争取的有关园区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归属园区。
(八)修水工业园国土资源分局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归属县财政。
(九)园区正常运转、设施管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支出范围
(一)运转支出。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经费及机构运转经费;县直单位在工业园区设立的派驻机构的人员及机构运转经费。
(二)管护支出。园区绿化、亮化、环卫等各项支出。
(三)奖励支出。园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奖励和县人民政府出台其他支持园区企业的政策奖励。为便于兑现奖励政策,县财政按最低需求量预借备用金给园区,由修水工业园财税所负责结算。
(四)建设支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借(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支出。
(五)其他支出。园区事权范围内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征管
(一)明确职责。园区范围内企业的税收征管,由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牵头,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按法律规定,税收政策统一归口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县国家税务局由税源管理科、县地方税务局由义宁分局负责园区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均衡入库税款,乡镇与部门原则上不得参与。
(二)理顺关系。在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和配合下,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款征收。对园区企业实际入库税款,县财政局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和相关文件划分县乡(镇)收入级次,并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三)规范税收征管。对建安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由县地方税务局牵头,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参与,参照周边县市做法,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财务管理
(一)资金管理和拨付。园区各项收入统一缴入县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按计划、按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财政年初按园区运转所需的最低标准预拨备用金。
(二)财政财务核算。由修水工业园财税所负责,按国家统一规定操作。园区机关运转经费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修水工业园财税所负责会计核算;税收结算、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在兴源公司帐簿内进行会计核算。
(三)预算执行。园区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切实强化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各项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园区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每月应及时报送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
(四)修水县兴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归口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和修水县投资集团公司管理,将园区土地、市政设施、标准厂房、其它收入等划为公司资产,为县人民政府融资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五、其他事项
(一)入园企业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暂定2015年12月31日,因政策变化再酌情调整。
(三)本方案由县财政局、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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