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ong 发表于 2014-8-27 21:28:24

修水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水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和移民资金、涉农补贴补助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事业发展资金、林业事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资金、旅游开发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资金、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资金、住房保障及城镇建设资金、交通基础建设资金、工业园区建设资金、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专项管理资金,以及县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政府债务项目资金等。
上述资金均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账户设立、资金分配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的资金运行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严格预算、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严格 公开透明的原则;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加强项目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建项目的申报、立项、稽查。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与支出计划的审核、拨付、监管、调整和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与资金的申报、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含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及绩效评价。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配合项目的申报、具体组织实施、健全财务管理和核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 县争资金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相关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县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筛选,及时编制、调整项目计划。对重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并按各自职责及时申报。

第四章专项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十条 规范分配秩序,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在保证资金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资金整合,向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加强项目投资评审。对各种建设性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力而行,建设项目规模原则不得突破项目预算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概(预)算、投资评审、项目合同、绩效评价结论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上级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计划;
对上级专项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对本级安排的已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计划;
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有下列情形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调整或收回该项目专项资金,属于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呈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实施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项目实施完成,专项资金有结余的。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除有特殊规定外,资金拨付和使用原则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项目、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县财政局和资金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政策性惠民专项资金并要求发放到户或个人的,经规定的审查、审批、公示程序后,通过“一卡通”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代理银行发放到户或个人。
第十七条 建设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招标投标起点按法律法规和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县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都应进行投资评审,否则不准进入招投标程序,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申拨须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单位申拨报告、立项批复、投资评审报告、招投标合同、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投资决算评审或决(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指标文件或资金分配方案及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预拨工程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投资计划或合同价款的70%,即完成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的,凭资金分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预拨30%启动资金;完成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形象进度100%)的再拨付40%;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决算评审或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单等资料和相关规定拨付。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应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等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付的专项资金,按特殊程序办理。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必须坚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支出。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制度。凡有规定要求的,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和资料归档制度。项目决(结)算审计、竣工验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资产移接交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和评估情况及项目的基本资料,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归档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对通过上级政府采购下拨的实物,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财产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凡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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