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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征地补偿款 他将迁出的户口又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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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1-9-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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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征地补偿款 他将迁出的户口又迁回
为获得征地补偿款他将迁出的户口又迁回
法院:这样做无权享受补偿
为了能在老家获得征地补偿款,竟然将迁出的户口又重新迁回来。近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因原告胡某在分配方案制订时,不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因而对他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予以驳回。
胡某原本是彭泽县人,共生育3个子女。1992年,胡某迁出了该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胡某一家只有夫妻两人分到了承包土地。2006年,胡某全家5口人全部将户口迁入浔阳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2010年6月,因彭泽县拓展企业经济需要,需征用该村计划外土地。经当地镇政府多次协调,2010年11月5日,镇政府与该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被告土地,在签订协议时补偿款一次性给付。2010年10月24日,该村召开村支部扩大会议,确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对于分配补偿款的人口以小组为单位,以农户户口本为准,核定各户人口数;商品粮户口一律不参加统计。
经统计人数后,该村村民每人可分得征地补偿款1000元。2010年11月9日,胡某一家5口人的户口从浔阳区转回老家。胡某认为,分配方案中统计人口时,时间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自己全家5口人有权享有该征收补偿款共计5000元。而被告该村民委员会认为,征地时原告胡某一户仍是非农业户口,所以无权参与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反之,则无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
2010年6月被告土地被征收,2010年10月24日通过征收款分配方案,同年11月5日签订征收协议,且征收款同期到位。2010年11月9日,胡某一家将户口迁回,所以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不具有被告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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