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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 各地涨幅均超过21% [打印本页]

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1-12-25 21:43
标题: 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 各地涨幅均超过21%
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  各地涨幅均超过21%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将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共分五类区域,其中九江地区属二至五类,较上一年度(2010年7月1日)的标准,涨幅均超过21%。这也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七次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简称“三险”)和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在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有违规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述举报。

  九江各县(市、区、山)区域划分情况及最低工资调整标准

  二类区域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原标准:660元/月、6.2元/小时,本次增幅21.2%):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7.3元/小时(原标准:600元/月、5.7元/小时,本次增幅21.7%):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湖口县。

  四类区域6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7元/小时(原标准:550元/月、5.2元/小时,本次增幅21.8%):星子县、武宁县。

  五、五类区域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6.1元/小时(原标准:500元/月、4.7元/小时,本次增幅22%):都昌县、修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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