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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称拍摄亲属房屋强拆 被政府法院戴手铐强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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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2-5-3 17:13
标题:
军人称拍摄亲属房屋强拆 被政府法院戴手铐强押
近日,一名自称军人的网友发帖称:回乡探亲时看到亲属的房屋遭到强拆,要拍照却被戴上手铐,强行羁押。他出示有效士兵证后,对方说他是假军人,还抢走了他的照相机。他的母亲在并没有出手打人的情况下也被戴上手铐,并无人问津长达20多个小时。对此,思茅区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经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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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 17:13 上传
发帖人称第二天才在山里找到失踪20多小时的母亲 网络截图
来源:云南网
近日,一名自称军人的网友在BBS发帖称,他回家探亲时,因看到亲属房屋被强行拆迁,他便拿出相机拍照,不想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和龙潭乡政府人员戴上手铐,强行羁押。
昨晚,思茅区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成立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待情况调查清楚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网友发帖自称被当地部门羁押
发帖人称,4月28日下午3点20分左右,回家探亲的他,看到家乡一亲人的房屋被思茅区人民法院和龙潭乡政府强行拆迁,他便拿出相机拍照,不想却遭到了思茅区人民法院和龙潭乡政府的工作人员阻止。
“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证件,我出示有效士兵证后,对方说我是假军人,还抢走了我一部照相机。”发帖人说,对方将他打倒在地给他戴上手铐后,还被法院强行带到当地派出所羁押了3个半小时。“60岁的母亲见状后,就去拽那些殴打我的官员,也被强行戴上手铐。我母亲被戴上手铐后,精神恍惚,失踪了20多个小时无人问津。”发帖人说,在本村村民的帮忙下,直至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才在山里找到他的母亲。
让发帖人不满的是,“拍照时并非在警戒线内,也没跟对方发生争执,但却被对方群殴倒地,还戴上了手铐强行带离。我母亲并没有出手打人也被戴上手铐,并无人问津长达20多个小时。村民要求政府、法院、路政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文件,但对方也未能出示。村民房屋还没签字,政府就强行拆迁并殴打他人。母亲因何种原因被戴上手铐,至今相关部门仍没有给个解释。相机被夺走不归还,也没有人给个说法”。
帖子里并没有说明更详细的地址,以及拆迁征地的事情。但帖子里的一些图片显示,确有一名穿军装的小伙子,搀扶着一名戴着手铐的妇女,以及村民在山上找人的图片。
当地政府通报称已经介入调查
连日来,该帖子引起一些知名网友的关注。一些跟帖网友说:“当地有关部门在人家亮明身份后还敢如此,这是违法行为。”知名网友“边民”在微博中说,普洱市思茅区委宣传部部长李向阳告诉他,当地官方已高度关注此事,并派人员亲自赶往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通过权威媒体告知公众。
为什么村民的房屋会被强拆?自称军人的男子母亲为何会戴着手铐失踪20多小时?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思茅区龙潭乡政府的李乡长,想要寻问事件真相。李乡长说,由于当地在建糯扎渡电站,需要征地建变电站等设施。话没说完,李乡长就告诉记者,他正和村民一起忙抗旱的事情,让记者继续找龙潭乡办公室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拨通龙潭乡党政办公室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以“乡政府无权回答”为由拒绝回答,并要记者采访思茅区委宣传部。
接着,记者拨通思茅区委宣传部李副主任的电话。李副主任说,网络上的情况已引起思茅区委宣传部的重视,区委宣传部正在了解情况,了解清楚后,区委宣传部会就此事作出回应。
昨晚,思茅区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称,继5月1日天涯论坛等网络发表《现役军人回家探亲,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及龙潭乡政府强行逮捕》的帖子后,思茅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区委政法委牵头,区人武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记者杨旭)
延伸阅读:
最高法确定裁执分离执行方式 七种情形不准强拆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同时明确,如果存在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公正补偿等七种情形,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详细](法制晚报)
背景:拆迁法规沿革
1991年6月1日
当地政府可组织拆迁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2001年11月1日
行政机关可自行强拆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拆迁;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必须"补偿先行";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执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0日
强执实行"裁执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2年4月10日实施。[详细](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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