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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破冰之举遭遇“门庭冷落” 环保合议庭叫好不叫座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2-8-20 16:18
标题: 破冰之举遭遇“门庭冷落” 环保合议庭叫好不叫座
  距离2010年8月修水、永修、武宁、共青城成立全省首批环保合议庭,已经整整两年。近日,记者在九江采访却发现这项我省司法保护环境的破冰之举,如今面临“门庭冷落”的尴尬。

  一面是环保合议庭无米下锅,一面是环境案件频频发生。“看上去很美”的环保合议庭遇到什么困难,在环境污染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时,该如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环保合议庭的尴尬

  修河是我省五大水系之一,是鄱阳湖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保护修河流域的环境,2010年,沿岸的修水、武宁、永修、共青四个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主要职责是审判、执行与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各类一审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此举有利于提高司法保护环境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据九江中院的统计,环保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理各类环保案件共134件,总数较少,污染型的案件更少,多数是涉及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案件。环保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呈现出刑事、行政案件较多,民事案件较少;涉及林木等自然资源的案件较多,涉及其他矿产资源的案件较少;涉及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的案件较多,涉及环境污染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件较少的特点。

  九江中院研究室主任陈景华分析说,这些特点和数据一方面说明环保合议庭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犯罪保护生态;另一方面也说明,环境保护中,群众寻求司法帮助的意愿还不是很高。

  三大顽疾影响“叫好又叫座”

  为何肩负重任的环保合议庭“叫好不叫座”?

  据司法界和公益人士分析,在环境诉讼中普遍存在定损难的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的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专门鉴定。环境污染侵害事件一般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受害人的损失程度认定也很困难,一般也依赖于司法鉴定。而目前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普遍存在主体不明确、标准不规范、程序不严谨、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对同一鉴定事项,往往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导致环境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

  从目前环保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司法保护环境中,因涉及个人利益部分追究的人较多,所以损失赔偿的功能也多有显现,但作为环境保护的后续内容——生态恢复却很难继续开展。大量的生态恢复工作与费用支出由政府承担,然而赔偿部分又由个人申领了,致使“公益”受损得不到合理的诉求,生态恢复进程缓慢。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会严重危害环境,司法权如何提前干预,缺乏可借鉴的经验。

  “司法保护与行政协调不畅,也是影响环保合议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永修县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有关环境事故、环境破坏及环境保护渎职犯罪线索时,主动联系司法机关的不多,司法机关也很少主动向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了解执法动态、执法资讯等,两者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减弱了保护环境的力度。

  公益诉讼或能破解难题

  对于环保合议庭遇到的各种问题,司法界人士建议,环境公益诉讼或许可以破解难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进而打破了传统诉讼体制中的利害关系理论。对于起诉主体,为防止私权利人利用环境公益诉讼滥诉,且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对这种诉权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可由检察机关或环保部门行使诉权。由于环境损害具有群体性、流动性、综合性、潜伏性等特征,受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为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可以允许一定的社会团体来行使诉权。

  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高额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因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此外,有关学者建议整合审判资源,建立环保审判庭。同时,在环境案件管辖问题上,进一步探索专属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以顺应环境司法的实际需要。目前,九江中院对此进行新一轮探索,正筹建庐山西海人民法庭,专司庐山西海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目前法庭的报批、选址、筹建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本报记者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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