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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水一男子因救人溺亡 法院判被救者赔偿1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三月小雨    时间: 2012-8-29 11:07
标题: 修水一男子因救人溺亡 法院判被救者赔偿13万
        两人相约到河中捕鱼,却不慎船翻人落水,一男子为施救同伴溺水身亡。于是,该男子的父母妻儿将被救者告上法院。8月20日,修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令受益人王某秋赔偿受害人陈某冬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五原告损失13万元,并承担7313元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王某秋与陈某冬合伙投资购买捕鱼工具相约捕鱼,当出现险情时,双方理应有相互救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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