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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有墙上钉钉子发生争执 互相致伤按各自过错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2-9-14 10:45
标题: 共有墙上钉钉子发生争执 互相致伤按各自过错担责
  “这世界还奇了怪了,我就在墙上钉个钉子,这墙我也有使用权,却没想到就被邻居打了,我要起诉,要求邻居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原告徐某在起诉时说的一番话。笔者9月9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向原告赔偿23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梁某所经营的铺面相邻,双方的铺面仅一墙之隔。2011年10月,原告在双方共用的墙上钉一钉子(用来系绳子),被告发现后不允许原告钉,遂用手去拔,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执中原告用手中的老虎钳(钢丝钳)在被告的手上敲一下,将被告的右手拇指和食指造成青紫并软组织挫伤,被告即用手抓住原告胸前的衣服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右枕部头皮挫伤,左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经修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为 “轻微伤丙级”,花鉴定费150元,医院检查费的治疗费310元(其中治疗和西药10元,救护车费47元,其余为检查费)。被告经修水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亦为轻微伤丙级,鉴定费150元,没花治疗费。修水县公安局义宁派出进行了调解,要求双方各半负担,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起诉至该院,提出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7.79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但不接受原告请求的检查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还要求原告赔偿铺面侵占费600元、鉴定费15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双方为原告在有共同使用权的墙上钉钉子发生争执而互相致伤,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各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铺面侵占费600元、鉴定费150元,因铺面侵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故被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花费用为检查和治疗、救护车费310元和鉴定费150元,共计460元。该院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6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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