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标题: 广东徐闻:政府"黑"幕强卖民用海域(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总群网事    时间: 2012-9-17 14:20
标题: 广东徐闻:政府"黑"幕强卖民用海域(转)
作者:姚立忠
      徐闻,地处粤西,是广东与海南的接壤要冲,随着跨海大桥的建设,近年徐闻的房地产业逐日飞涨,原本无人问津的荒芜死角,而今也成了地产商争抢的香饽饽。
地方政府有的遮遮掩掩与民争利暗潮涌动、有的明目张胆公然变卖民产。时值,广东"三打两建",徐闻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欺行霸市之嫌?

  2009年7月2日,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致徐闻县人民政府文件(徐经管【2009】41号)《关于解决蓝海城市广场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
蓝海城市广场项目业经县政府(徐府函【2008】129号,徐府函【2009】33号)批准,项目用地经县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于2009年4月6日安徽安粮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竞得,挂牌交易地地价款已转入县财政局专户。征用陆上土地259.74亩、虾塘84.94亩、填海造地265.32亩。
要求县政府注销蓝海城市广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84.94亩《海域使用证》,其理由: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把旅游用海改为养殖用海,且办证二年不改正。
据了解,(徐经管【2009】41号)文件要求徐闻县政府注销84.94亩《海域使用证》于2005年廖文书已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申报作为"旅游娱乐"项目开发。

申请人:廖文书
项目名称:海安新港海燕酒楼;
      申请用海时间:2005年11月02日至2030年11月01日,申请用海面积6.005公顷(84.94亩)
受理机关初审意见:该用海申请经实地勘查,认为符合海域功能区划,其用海界至、面积清楚,无权属纠纷,所附材料具备、属实,符合办证条件,请给予审批。  签字:林贵(徐闻海洋与渔业局海域股长); 2005年12月21日。
审查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办证;  签字:陈舜(徐闻海洋与海渔局长);  2005年12月21日
批准机关意见:同意办证;  签字:陈俊(徐闻县副县长);     2007年2月3日。
廖文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标明:
使用权人:廖文书
法定代表人:廖文书
地址:徐闻县海安新港
项目名称:海安新港海燕酒楼
用海类型:旅游娱乐
用海面积(公顷):6.005
批准使用终止日期:2030年11月1日
而且海域使用金20717.25元人民币已一次性缴纳。
      谁知,2009年4月6日,徐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产权所属人廖文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84.94亩海域以946万元私下卖给了安徽安粮地产公司;7月2日,管委会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84.94亩《海域使用证》;12月23日,徐闻县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徐府【2009】157号)。
先私下卖地、再向县政府申请撤销使用权证书,最后才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徐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这一"黑幕"交易行为,与其说是强权撤销廖文书的《海域使用证》,不如说是违法偷卖廖文书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试问:廖文书依法拿到《海域使用权证书》,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徐闻县人民政府肆意践踏法律,公然与民争利,这究竟是为民服务,还是强权行政?

文件:朝令夕改夺民利
     迫于无奈,廖文书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3月31日,湛江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认为,徐闻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作出(徐府【2009】157号)《决定》的证据材料和答复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徐闻县政府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法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徐府【2009】157号)《决定》。
徐闻县政府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0年8月7日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2010】96号行政决定,取消廖文书合法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廖文书再次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谁知,2010年11月1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复决【2010】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却模糊是非,袒护徐闻县政府,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徐 闻县政府作出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证的决定》。
      试问:湛江市人民政府为什么对同一案件在同一年作出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这其中究竟隐藏什么不可公开的秘密姑且不说,作为人民政府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因私欲捆绑袒护自己的利益集团?
政府的行政复议等文件戏剧化的朝令夕改,让廖文书无所适从,把最后的希望寄托给"公平"的法院,于是向湛江市麻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权改判强执行
      2011年4月7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行初字第8号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闻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廖文书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7日作出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
徐闻县人民政府不服,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24日,湛江中院认为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理由合理,应予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湛江中院作出判决后,湛江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向廖文书送去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廖文书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湛中法行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的法律责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本院则依法强制执行。
      2011年12月27日向廖文书送去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廖文书10日向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政府交出6.005公顷(84.94亩)海域使用权,并清理完毕该海域上的财物。
迫于无奈,廖文书于2011年12月30日、2012年2月15日曾两次向湛江市中院提起再审申请书,而湛江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没有任何回复。
      2012年9月5日,广东徐闻县人民法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廖文书在2012年9月18日前交出海安荔枝湾区6.005公顷海域使用权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政府,并清理该海域上的财物。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明确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此案中,2011年8月24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没有交代申请执行的内容,也没有执行标的,更没有明确被执行人。
而湛江麻章区法院、湛江徐闻县法院接二连三向廖文书送去"执行通知书",不知法院到底要执行什么?
转自记录中国网:w ww.jilucn99.com/show.asp?showid=5935





欢迎光临 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http://bbs.xiushui.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