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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水新中英陶瓷索赔农民工5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2-9-19 23:35
标题: 修水新中英陶瓷索赔农民工50万
讨薪和退押金未果 瑞昌农民工反遭公司索赔50万

大江网-新法制报  

    讨薪和退押金未果 瑞昌农民工反遭公司索赔50万

    江西新中英陶瓷(修水)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败诉 律师称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

    核心提示

    38岁的农民工曹小平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告上法庭,并且面临50万元的索赔。提出索赔要求的是江西新中英陶瓷(修水)公司,原因是“曹小平‘承包’的一道工序产品质量、产量严重不合格,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而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前,曹小平多次前往公司索要自己和工友的工资及押金,一直未果。

    讨薪在先,索赔在后,曹小平怀疑自己连续几个月的讨薪行为惹恼了公司,这是公司给他的一个“下马威”。7月9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就新中英公司诉曹小平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新中英公司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江西新中英陶瓷(修水)公司

    工作16天遭辞退押金和工资被扣

    今年1月16日,瑞昌人曹小平带领了十几个同乡来到位于修水县的江西新中英陶瓷(修水)公司,负责生产中的球磨除铁过筛工序,工资“按件计酬”。

    公司作为甲方与曹小平签订了一份《球磨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曹小平)自愿承包甲方(即公司)的球磨上料、下浆、配色、化浆入池、过筛除铁工作,并愿缴纳押金一万元”,“所有配料、配色按湿料吨位计酬:1.8元/吨,与甲方员工工资发放同步;第一次发工资时退还押金”。

    曹小平称,自己和工友是从2月1日开始工作的,2月16日那天,生产厂长告诉他,公司决定终止协议,让曹小平他们回家。

    曹小平回忆称,当时厂长给出的理由是,“你们人手比较少,产量很难达得到”。尽管遭辞退时他有些莫名其妙,但考虑到工厂投产不久,各方面协调和生产也不是很顺利,就同意终止合同,他要求公司退还押金并结算工资,公司方面一开始同意了。

    16天内他们共入湿料6003吨,计酬应为10805.4元。

    而按照此前工友之间的约定,每个月的工资由曹小平统一从公司领取,再平均分配。曹小平称,自己只是“牵头人”,代表其他工友签订合同,领取工资。

    然而,过了几天,公司却变了卦,迟迟不肯将这一万余元的工资发放到位,而曹小平个人预先垫付的一万元押金也没能退回。

    2月到5月间,曹小平作为代表,多次找到公司的多名负责人讨要薪水,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曹小平只能向相关部门和多家媒体投诉。

    “只是承包关系非劳动用工关系”

    据了解,5月8日,修水县工业园管委会、劳动监察局根据曹小平的投诉反映,曾经组织双方协商,并提出了调解方案。

    “扣除2000元作为罚款,其余工资和押金退回。”曹小平称,当时自己愿意做出让步,但公司方态度强硬,拒绝接受。其间,修水县劳动监察局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协商不成。

    6月1日,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县劳动监察局向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0805.4元、退还劳动合同押金1万元。

    在书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6月25日,该局又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并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公司支付工资、退还押金,另加付赔偿金5402.5元以及2000元的罚款。

    对此,公司并不认同。

    9月15日,公司行政部经理夏传斌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司和曹小平之间只是承包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管辖范畴。对于上述的处罚决定,公司已经向县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相关的答辩材料,但一直未见回复。

    而7月10日,修水县劳动监察部门一位林姓股长曾就此作出过说明,经过调查认定曹小平是公司的员工,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如果厂方拒不执行,他们(劳动监察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月14日,修水县劳动监察局通过县委宣传部告知新法制报记者,不便接受采访。

    据知情人士透露,8月份,公司曾委托律师到县劳动监察局,称若再继续执法,就起诉劳动监察局行政乱作为。

    公司起诉“承包商”索赔50万

    就在曹小平期望通过劳动部门的介入讨回薪水和押金时,5月11日,公司将他告上了法庭,不但要求解除协议,还要求其赔偿损失50万元。

    对于这次起诉,夏传斌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当时公司和曹小平口头约定,曹小平承包该工序后,必须保证有20名工人上岗作业,以满足公司日常的生产要求。公司按月将承包款付给承包商曹小平,曹小平再自将工资发放给他招聘过来的工人,分配方案由承包商自行制定。由于曹小平招聘过来的工人技术并不娴熟,而且招聘人数最终只有7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公司才决定与其解除承包协议。

    之所以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因为承包期间,曹小平负责的这道工序多次出现产品质量、数量不达标,还出现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球磨机受损严重的情况。

    “他给我们公司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他还想要承包款?”夏传斌说。

    夏传斌称有相关的材料足以证明公司方面的损失,但他拒绝向记者出示,称法院有齐全的材料,记者可以前往法院调取。

    但修水县人民法院之后向记者证实,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于曹小平的过错导致的50万元的损失。

    夏传斌称,公司认定与曹小平之间属于承包关系的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球磨承包协议书》。

    “曹小平承包了这道工序,工人也是他招聘过来,工人的工资就应该向曹小平要,和公司没有一点关系”,夏传斌称,公司并未和曹小平招聘来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9月15日,曹小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很冤”,他忙活了几个月,非但没有讨回薪水和押金,反而被公司给告了,还惹上50万元的官司,“心里确实有些后怕”。

    同时,他称“签协议、交押金只是想让厂家放心,并不知道那是承包协议”。此外,自己与工友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自己“只是一个牵头人而已”。

    曹小平也承认,工作期间确实出现过上述不达标的情况,但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数量不等的罚款。“即便那是承包协议,公司也应该把承包款和押金退给我。”

    法院驳回公司索赔要求

    7月6日,修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新中英公司诉曹小平一案,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认真审理,并组织了调解,但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球磨承包协议书》,经过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到2012年2月16日,原告借故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本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伍拾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7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9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江西新中英陶瓷(修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平签订的《球磨承包协议书》于2012年2月16日解除;驳回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曹小平赔偿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对此,夏传斌解释称,由于曹小平等人的原因,公司确实蒙受了巨大损失,公司无法对此举证的原因在于修水县没有一家能够对损失做出准确评估的鉴定机构。但考虑到即便胜诉,曹小平也无力支付50万元的高额赔款,公司才放弃了继续上诉。

    夏传斌称,尽管官司输了,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对“承包”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因此,公司和曹小平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民一庭庭长黄治友称,并没有对这一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

    曹小平的委托代理人曹爱军认为,公司之所以要将员工告上法庭,目的就是不想支付工资和退还押金,新中英(修水)公司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概念,实际上有故意规避责任和恶意诉讼之嫌。

    曹爱军同时也指出,法院既然已经认定公司无法举证50万元的赔偿损失,那么公司就更没有理由擅自扣押曹小平的工资和押金2万余元用于抵充赔偿。

    “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

    为了讨要薪水,曹小平连续奔波了半年。谈起此事,他仍然心有余悸,称以后打工都不敢签合同了,“以前不签合同也没碰到这种拖欠的情况”。

    新法制报记者也了解到,9月份,修水县人保局正着力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修水县今年共受理劳动者投诉274起,涉及农民工1630余人,追回农民工工资510余万元。

    听闻这个消息,曹小平希望能够为12名工友讨回应得的工资和押金。

    同时,业内人士也向记者透露,工序外包,这是陶瓷生产中常见的一个做法,既方便管理,又能规避风险。而夏传斌也坦言,工厂中类似曹小平的承包商还有十几个。

    就此事,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春德认为,曹小平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承包合同,但实质上应为劳动合同。因为曹小平工作期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其管理和指挥,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劳动内容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确定,曹小平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公司仍然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退还押金。

    夏春德建议,曹小平若有公司的工资欠条,可以欠薪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无,则可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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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记者朱叶


作者: 旷野无垠    时间: 2012-9-20 19:39
新中英骗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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