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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年方十五为人妻 结婚四年归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2 11:29
标题: 年方十五为人妻 结婚四年归无效
  2008年7月17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依法宣告了一起婚姻关系无效案,并就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且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即由被告抚养子女,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于1989年出生,经原、被告的亲属隐瞒年龄于2004年与被告姚某登记结婚,此后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生育一女一子,现原告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且原告至起诉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属于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妥善地化解了双方激烈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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