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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少年无证驾车伤人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2 11:34
标题: 少年无证驾车伤人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周某由黄港镇尖角里(地名)出发,行至黄港镇大桥头拐弯处时,因技术处理不当,导致摩托车翻入河中,造成陈某重伤甲级,周某轻伤甲级的交通事故。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邱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投案自首,属未成年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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