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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2 11:40
标题: 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 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林肯”125-8D型二轮摩托车,装载胡某恒、胡某锦两人由白岭桃树加油站往桃树街行驶,当行至辽南线公路28km+940m地段时,被告人周某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将横过公路的胡某亚(女)撞倒在地。被告人周某见状将胡某亚送到白岭镇医院治疗,当晚6时许,被告人胡某亚因抢救无效死亡。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到修水县公安局白岭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修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胡某亚死亡原因系重度脑损伤。经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0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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