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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敲人一锄头 换来三年牢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2 11:41
标题: 敲人一锄头 换来三年牢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某手持锄头站在邻居家地场,与其素有积怨的王某带着儿子骑摩托车从身边经过时将其衣服挂破,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告人趁机朝王某头部右侧打一锄头,欲再打,被赶到现场的卢某夫妇制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颞骨骨折,伤情程度为轻伤甲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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