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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莽撞男警局行窃 招来刑期又罚金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2 11:47
标题: 莽撞男警局行窃 招来刑期又罚金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和匡某(另案处理)趁修水县公安局干警开会之机,窜到该局大院内偷摩托车。匡某溜进大院将一辆“豪爵”银巨星125—II型踏板摩托车推出公安局大门,被告人黄某发动车子骑往销赃地,途中即被巡逻民警截获。被盗摩托车追缴并退回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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