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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牟利擅自采矿 破坏资源获徒刑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4 13:18
标题: 为牟利擅自采矿 破坏资源获徒刑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匡伯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匡伯军见开采钒矿石有利可图,便找到本组组长匡达成等人商谈开采本组“杨洞源”(小地名)的钒矿石事宜,双方经过协商,被告人匡伯军答应每车矿石按200元付给组上作为补偿。随后,被告人匡伯军伙同冷清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杨洞源”开采钒矿石,先后2次以每车850元卖给冷清仁钒矿石7车。期间,2008年5月15日,冷清仁运1车钒矿石经过本县渣津镇时,被县矿业局查获,责令其立即停止,撤出矿区。同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匡伯军将非法开采的钒矿石7车卖给冷清仁运往外地时,被县矿业局当场查获,计重140.54吨。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非法开采运输钒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非法开采的钒矿石140.54吨,折算成金属量为1.618吨钒,价值9.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伯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未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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