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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丢烟头引发森林火灾 触犯刑律领刑六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wejj    时间: 2012-9-25 09:17
标题: 丢烟头引发森林火灾 触犯刑律领刑六个月
   6月26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熊某到本县何市镇郭城村3组自家屋后的“白石坳”(小地名)干农活,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坐在田坎上休息时,将烟头丢在旁边的枯草中,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枯草,由于刮风,火势迅速向附近的“神湾”山场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修水县林业局森林技术鉴定组鉴定结论,过火有林面积16.1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443元。

    另查明,2009年5月9日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熊某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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