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标题: 从几件不经意的疏忽看交通安全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2-10-10 11:29
标题: 从几件不经意的疏忽看交通安全管理
从几件不经意的疏忽看交通安全管理

  “小不忍则乱大谋”,“事无巨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细节决定成败”,自古以来,决定一件事情的成效,甚至是一个人的命运,都由一件件小事而定,尤其是交通安全,一个小疏忽,一次开小差,都有可能酿成严重恶果,甚至是生命代价,如今的交通发达了,道路平坦了,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幸福了,但就因为我们的不小心加疏忽,更多的不谐就会发生,令我们后悔不及。

  一、麻痹思想酿祸患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坳上村的樊某驾驶一辆农用车,拉着一车竹子,从水源乡-大桥镇公路经过,竹子因为绑的松,在大桥镇西塘村路段一上超路段,80几根竹子全部滑落,堆积的路旁占了一半的路面,樊某自己觉得,这样很不安全,会出事的,坚持要求两个做事的人帮忙搬到路边去,但是两个做事的人说:“忙了一天到现在晚饭还没吃,累了,明天再搬吧”,“我也就没有坚持,心想就几个小时不会有事的,没有放置明显的标示,就回去睡觉了”,结果江西省修水县黄龙乡的冷某骑摩托车当晚3时许从那经过撞上竹子,竹子将小腿戳穿,至今还在治疗。

  二、不懂法律造事故

  今年6月,江西省修水县渣津镇津龙大道东路,道路已经修好了并通车,因为临时要切断一小段,施工人员渣津镇熊某在施工完了以后,放置了一个水泥涵管(不反光的)在路上,再没有防止任何明显的标示,当天晚上9时许,同镇的驾驶员匡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撞了上去,当时送医院抢救,医疗费用已超万元。施工人员渣津镇熊某深深的感觉到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后悔不已。

  三、小事小看成恶果

  江西省修水县某企业,在古市镇月塘村某路段取矿土,施工现场就在路边,施工车辆来来往往,路上掉了不少土渣,路旁也中堆积了不少土堆,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通行,“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是这么干的”施工人员这样说,同时经常有一些小事故在这里发生,因为事小,没有引起什么争执,2012年8月的一天,月塘村冷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此经过,因为避让一辆小车,同时泥土影响路面,当场摔伤,后送往南昌治疗,目前,医疗费用已超过20余万元,尚在治疗之中。该企业负责人对事故引发的深表歉意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

  今年二月,大桥镇樊某承包了政府的工程,省道305线14km大镇墩台村路段路旁取土,取土后,施工人员发现旁边的沙石有部分塌在了路上,占了大约1/4的路面,当时施工人员提出要将路面余土清除,但是樊某没有重视,没有及时清除,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时间过了几个月,2012年8月6日上午,余段乡的樊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该处,撞在该余土的石头上,经送往医院抢救,一星期后还是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方还试图推卸责任,认为时间过了这么久,是雨水引起的塌方,受害人家属也情绪激动,到当地政府抬尸闹事,后经过多方做工作才使事情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今年以来,发生在我辖区的因为违章占道引起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这些事故,小则重伤,重则死亡,多是因为我们的非交通参与者的疏忽、麻痹引起的,但是带给我们的交通参与者的却是惨痛的代价,同时也给非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不必要经济损失,也给我们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全民受教育,强素质,守法规,创和谐。

  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起步晚,进程快,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滞后的特点。广开渠道做大做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全民普法,突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利用各种形势,把《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给群众。运用典型案例,直观地再现交通事故现场,启发群众文明交通行动的自觉性,增强群众的整体素质。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取得群众对交警执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号召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共创和谐交通新秩序。

  二是交警蹲警区,管路段,包学校,联车队。

  全县公安交警和协管员,按照一乡一警,路段有警,学校见警,车队联警的的方法,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除集中专项行动外,交通民警沉到乡镇警区,公路路面,沿线学校基层车队,协调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和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到单位搞宣传,查隐患,调纠纷,整秩序,将交通安全人防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长治久安。

  三是政府建机制,抓规划,强基础。

  县、乡(镇)政府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一名副县长,副乡(镇)长主管交通安全,村(居)民委员会聘请交通协管员,村(居)小组设置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成立路况信息员队伍,边远乡镇建立交管,保障服务站,群众性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增大,织密一张交通人防网,县政府统一制订农村交通安全基础建设规划,检查,督促和扶持道路交通隐患整改,推进全县城乡交通安全管理协调发展。

  相关链接:《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水大队:饶名善、熊龙员)





欢迎光临 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http://bbs.xiushui.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