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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十九岁老翁强奸幼女 禽兽老人被判三年刑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3-3-28 14:21
标题: 七十九岁老翁强奸幼女 禽兽老人被判三年刑
   现年79岁的老人游之招(化名)本能在家安享晚年,却做了一件令万人唾啐之事,将禽兽之驱伸向无性防御能力幼女,其龌龊之举受到了应有报应。此案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结此案,一审认定游之招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游之招见邻居何某的女儿玲玲(化名)一人在家,即起歹念。尔后,被告人游之招进入何某的屋内,对睡在床上的被害人玲玲胸部等身体部位进行猥亵。接着,被告人游之招将大门关上,脱掉玲玲的裤子,对被害人玲玲进行了奸淫后离开现场。2012年8月13日,修水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游之招传唤到案。

    另查实,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玲玲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由被告人游之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监护人何某经济损失共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游之招予以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游之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之招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游之招奸婬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游之招犯罪时已满7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墨庄掌门人    时间: 2013-3-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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