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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闯红灯、超车超速、逆向行驶,酿成祸端——交通违章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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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3-5-7 22:46
标题:
闯红灯、超车超速、逆向行驶,酿成祸端——交通违章危及生命
按照交通信号灯和导向标志行驶,是驾驶员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但仍有人闯红灯、超车超速、逆向行驶,酿成祸端——交通违章危及生命
○郭耀东 朱修林
2月22日下午2点17分,县城石油公司东侧红绿灯监控摄像头记录下这样一个画面: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逆向绕开红绿灯快速行驶,突然迎面快速开来一辆银白色小轿车,躲避不及的摩托车驾驶员手忙脚乱中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刹车不及的银白色小轿车从倒在地上的男子头部碾过……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摩托车驾驶员已死亡。
据肇事司机徐某介绍,当时前面有一辆昌河面包车靠右边慢慢行驶,在弯道的时候,徐某想超过昌河车,岂料一辆摩托车逆向驶来,且在徐某车前不到5米处摔倒,徐某躲避不及,后车轮从摩托车驾驶员头部压过去,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据调查,摩托车驾驶员姓邱,41岁,家住义宁镇南门村,事故发生时,邱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逆向从县妇幼保健院朝北城区方向行驶。
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卢大名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123、124号令都明确规定了,对机动车驾驶员不按导向行驶、闯红灯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徐某、邱某都违反了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卢大名说,这起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没有从红绿灯处行驶,而是从县妇幼保健院门口的道路逆向行驶,徐某驾驶小车在弯道边强行超车,跨越双黄线,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
交警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小轿车驾驶员徐某和摩托车驾驶员邱某负同等责任。肇事司机徐某说:“经过这件事,我深受教训,以后开车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也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顺利出行,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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