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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松脂采放加工“四禁止”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3-7-17 17:31
标题: 松脂采放加工“四禁止”
  5月14日至22日,县林业局组织9个检查组,对全县涉及松脂采放山场和松脂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和登记,要求做到“四禁止”。
    去年全县涉及松脂采集的有上杭、杭口、渣津、马坳、西港、山口、漫江、征村、上奉、何市、黄沙、黄坳、太阳升、四都、庙岭等15个乡镇、29个行政村、30个采放地点,面积约27000亩,采放株数52800棵。
    检查中发现,县丰林林产有限公司部分采脂办理了采脂证。马坳镇塘三里村、火马村,溪口大石口村,四都镇五都村,马坳镇寒水村等均出现违规采脂。黄坳乡岩嘴村等地采脂的松树胸径普遍未达到20厘米。四都、黄坳、庙岭、太阳升等乡镇的采脂山场均存在多面采割或割面大于40%的现象。一些村组或农户擅自与采放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致使采放单位或个人随意乱采乱割。
    针对检查存在的采放手续不齐全,采放区域不规范,采放管理不到位等现象,检查组要求相关乡镇要在7月底前组织相关站所开展一次辖区松脂采放检查整治活动,查处一批无采集手续和在公益林、中幼林内以及国道两侧违规采脂的单位和个人。对不按采集规程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立即停止松脂采放行为。要建立健全松脂采放登记台账,对采脂单位、采脂人员、采割地点和范围以及松脂流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凡从事松脂采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林业局提交采脂申请,对符合采脂条件的,编制采脂作业设计书,报县林业局批准,与当地林业工作站签订《松脂采集管理责任书》,每株树交纳30至50元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松脂采放。采脂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取得采脂资格证。采脂单位或个人不得聘请无证人员采脂,造成松树资源破坏的,采脂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格做到“四禁止”: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采脂;禁止在修河两岸、国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风景林、母树林以及生态脆弱区域进行采脂;禁止对中幼林及胸径未达到20厘米的松树进行采脂;禁止双面或多面采割以及割面负荷率大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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