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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何以有“本土化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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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3-7-29 23:58
标题:
跨国公司何以有“本土化之恶”?
为什么如西门子、IBM、葛兰素史克(GSK)等跨国公司,在某些国家是绝对正面的好企业形象,但到了另外一些国家,却似乎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企业?
跨国公司本土化,是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中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而不断加强,近年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正常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本土化对于东道国是利大于弊的。跨国公司投资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溢出效应可以因此加强,东道国还可以在就业、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得到更多好处。但必须强调的是,要实现这种本土化的好处须有基本前提,即完善的法律规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跨国公司借助本土化与当地不良甚至是恶劣商业环境对接,酱缸效应显现,其本身恶的因子因而得到释放,并因其资本、技术、产品、品牌等优势叠加而危害更大。
世界著名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案仍在持续发酵中。7月11日,公安部通报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且“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包括4名葛兰素史克高管在内的20余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22日,葛兰素史克在英国伦敦总部发表声明,承认中国公司一些高管卷入了贿赂案件,表示“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将全力支持中国政府根除腐败的决心”。此外,继7月19日英国制药商阿斯利康上海办公室一名销售员工被警方带走调查后,23日又有两名阿斯利康上海销售人员被警方带走问询。
本案在国内外引发巨大反响,不外两个原因:其一,中国药价长期居高不下,百姓深受其苦,此案让我们更加明白,原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腐败,连涉案人员都说“这个运营费用在药价中占的比重约20%-30%”其实应该不止于此,药价能够达到成本的十倍,说明企业借商业贿赂进入市场后实施了垄断暴利定价。其二,犯案者是国际制药业巨擘,名列世界500强253位、制药行业第七位,光环笼罩,强调“奉献社会”,“成为中国优秀企业公民”,内幕一暴露却是如此不堪。“尊重他人、以病人为中心、公开透明、正派诚实”的企业价值观在这案件里看不出一星半点。
可以想象得到,葛兰素史克将面对法律惩处和道义谴责,付出沉重代价。但是,我们的药价能够因此刨除腐败成本从而降低到合理水平吗?笔者几乎可以断言:不可能。那么,退而求其次,制药企业、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能得到遏制吗?笔者也基本可以断言:不可能。退到退无可退的底线吧,那些在国际上声誉卓著的跨国公司以后在中国能带头不搞商业贿赂了吗?笔者依然可以断言:不可能。只要中国的体制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商业环境没有根本改变,跨国公司也不可能独善其身,皎皎而不染。
跨国公司本土化,是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中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而不断加强,近年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其内在原因在于:一是降低管理成本。跨国投资由于所有权优势而得以实现,但不可避免地要增加运营成本,本土化则有助于降低这部分成本。二是更好地进入当地市场。不同市场都是有差异的,包括法律制度、管理体系、市场环境、消费心理等等,而外来的跨国公司即使比当地公司具有更多技术、产品、品牌、管理等优势,有时也依然难以弥补不熟悉当地市场特点、不适应本地竞争的缺陷,所以需要通过产品、管理、营销、人员的本土化来加以改善。
正常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本土化对于东道国是利大于弊的。跨国公司投资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溢出效应可以因此加强,东道国还可以在就业、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得到更多好处。但必须强调的是,要实现这种本土化的好处须有基本前提,即完善的法律规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跨国公司全球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商业机器的本能必然具有唯利是图恶的一面,受利益驱使它也会做出违背法律、违背道义的事情来,必须要有相应制约。有了这样的条件,跨国公司在本土化过程中就会抑恶扬善,发挥出更多的正面效应;而如果是一种恶性竞争环境,缺乏法律、制度制约,则就会出现南橘北枳现象即使在其他国家是是守法、道德模范,在其他环境里也会暴露出丑恶的一面。如西门子、IBM、葛兰素史克等,在某些国家是绝对正面的好企业形象,但到了另外一些国家,却似乎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企业。如葛兰素史克,自2007年来向超过700家旅行社及咨询公司转移了高达3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而其在华投资20多年来捐助社会健康、公益事业的药品、设备、资金仅2.36亿元。
可见,跨国公司借助本土化与当地不良甚至是恶劣商业环境对接,酱缸效应显现,其本身恶的因子因而得到释放,并因其资本、技术、产品、品牌等优势叠加而危害更大。
笔者长期研究跨国投资问题,调查过数百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对此深有所感。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本土化当然还是正面效应居多,但恶的本土化也为数不少,让人扼腕叹息,乃至愤怒,正如这次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更可悲的是,我们似乎仍未找到有效解决办法。
这里,只说点已有法律规范的小建议吧:必须严格依法惩处此类事件,让所有犯法者付出严重代价,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
此前的同类案件,因为在中国等国进行商业贿赂,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美国罚了礼来3000万美元、辉瑞6000万美元、西门子13亿美元、朗讯1.37亿美元、德普479万美元、IBM 1000万美元……而美国只不过是间接受害者,即所谓这些行为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损害了美国其他企业、股东的利益。作为直接受害者、损失多少倍于美国的我们呢?我们罚了这些违法者多少?能不能补偿我们消费者福利损失、市场效率损失?
市场经济运行多年,我们还没有《反商业贿赂法》,这本身就很不正常。没有《反商业贿赂法》,我们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商业贿赂如此普遍,如此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行业利益,有其他可以利用的法律,却不在有关商业贿赂案中使用,岂不是怪上加怪?
有些甚至无法用奇怪来解释:一些国外已经依法惩处了的案件,居然在罪行发生地的我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理由是没有违法线索。实在是匪夷所思。国外的惩处难道不是最明显的线索吗?远在美国都找到证据了,犯罪现场的我们找不到?更加不可思议的是,行贿者在国外都受到了处罚,而我们国内对应的受贿者,却多半都安然无恙。
本次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已披露的信息就显示了受贿对象线索,包括政府官员和医务人员,总不会再说没有犯罪线索、没有举报了吧!
马宇(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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