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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级别是反垄断的最大障碍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3-8-19 11:56
标题: 行政级别是反垄断的最大障碍
行政级别是反垄断的最大障碍

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宪法,我国的《反垄断法》尽管出台几年了,但效果一直不太明显,在反垄断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于我国《反垄断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有关,更于反垄断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有关。由于我国反垄断体制尚不完善,反垄断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打苍蝇阶段;对于老虎型的垄断,反垄断法仍束手无策。着眼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需加快反垄断的体制建设,使其具备既打苍蝇又打老虎的能力。

  一般来说,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一家企业凭借技术、专利、服务等,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但这样的市场垄断,将受到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它还将受到市场经济竞争的约束。大部分的市场垄断事实上很难持续相当长时期。

  但在我国,这种基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并不多,更多的是凭借行政力量、凭借牌照专营形成的垄断。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性垄断”。比如民间金融发展,并非社会资本不愿进入,也并非社会资本没有能力进入,而是严格的牌照管制,使得现有的金融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铁路、电信、电力等相关行业也是如此。这种行政垄断,不仅制约了市场活力,扭曲竞争格局,而且使社会资本面临体制与利益玻璃门,巨额社会储蓄无法有效转化为投资,直接制约了内需的扩大。

  我国的垄断企业与其他国家的垄断企业还有一点实质性的区别,这就是:这些企业大都有行政级别,有的甚至是副部级企业。这就给垄断企业罩上了一件“铁布衫”,《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机构要触动这些企业,恐怕力不从心;让他们退出相关领域,只能通过更高级别的行政部门才能进行协调。

  有着“铁布衫”的老虎级垄断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做出了其应有的贡献。但是,在我们进入到市场经济改革的攻坚时期时,这些老虎级垄断企业就成为转型与发展的阻碍,成为改革的对象。因此,对我国来说,反垄断关键在于触动这些老虎级垄断企业,把打破行政垄断作为重点,尽快切断垄断企业和各级政府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消除不合理的行政保护和行政特权,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最终形成可竞争性市场结构。

  需要指出的是,打破行政垄断,并不是简单地把现有的行政垄断企业分拆,而是着眼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形成可竞争的市场,以提高其经营效率,改进其服务水平。同时为社会资本腾出巨大的投资空间,释放规模庞大的有效投资需求。

  要打老虎型的垄断,关键是抓住其“七寸”。老虎型垄断的“七寸”就是政府主导的股权结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因此,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取消国有垄断企业的行政级别,由此实现各类企业在身份上的平等。同时,尽快提高反垄断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改变反垄断机构行政级别不如某些垄断性企业的格局,增强反垄断的有效性。其次,根据行业环节分类推进反垄断改革。应将自然垄断和竞争环节切实分开,在自然垄断部分强调国有资本主导,保障公益得益;在竞争性环节对民营经济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这些领域竞争性环节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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