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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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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3-9-28 23:44
标题: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解读
1.关于“增加晚婚晚育假期”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仅适用于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的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不能享受。);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2.关于“享受节育手术假期”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五)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3.关于“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的相关规定
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是为了提高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生育,维护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严禁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环检、孕检,主要了解已婚育龄妇女采用避孕节育措施的效果情况、未采用避孕节育措施的孕情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避免意外妊娠或生育。环检、孕检的检查方式以B超为主,尿孕检、定期访视为辅。
4.关于“应接受环检、孕检已婚育龄妇女”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婚后至49周岁)应当接受环检、孕检,离婚、丧偶、绝经、不孕症及在押者除外。
(一)环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
(二)孕检:1.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在环检的同时,接受孕检;2.放置皮下埋植剂避孕者;3.输卵管结扎(或男方输精管结扎)术后时间不足9个月及术后有人流、引产史者;4.使用药具及其他方法等避孕者;5.已生育、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
5.关于“环检、孕检时间及地点”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每年三次,时间一般安排在1、5、9月份。城区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每年二次,时间一般安排在1、7月份。40周岁以上、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且效果稳定五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每年一次。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环检、孕检工作,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精心安排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环检、孕检,保证各项必要的措施落实到位。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开展环检、孕检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要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不允许作假环检、孕检,出具假环检、孕检证明,作假环检、孕检记录、统计等现象发生。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6.关于“流动人口环检、孕检”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户籍所在地规定的检查次数、时间要求,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县级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环检、孕检,并将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寄回户籍地。有效证明为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格式,省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受检者的照片上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用印章;当地计生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检查的,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县级计生委专用印章。报告单上无印章、受检人姓名、身份证号、检查结果或有涂改的则为无效证明。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环检、孕检次数、时间和检查方式,按流入地规定执行。其户籍地有特殊要求的,由育龄妇女本人提出要求,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并按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或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进行环检、孕检;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档案,负责定期组织实施环检、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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