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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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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3-11-29 10:51
标题:
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知识
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知识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1月18日审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提出申请病残儿鉴定。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定义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条件
(一)一般情况可提出申请
1.非农户口夫妻双方仅一个子女;
2.农业户口夫妻双方仅一个男孩。
(二)特殊情况可提示申请
1.夫妇双方均为再婚,在婚前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家庭身边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2.夫妇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再婚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3.夫妇双方均为再婚,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4.符合政策生育一胎双胞胎子女,该双胞胎子女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5.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一女孩一男孩),其男孩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②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其中一女孩经设区市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1.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病残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母子近期两寸合影及母亲一寸照片;
4.母亲近期服务站环孕检未孕证明,已怀孕的取消鉴定资格;
5.一孩提交《九江市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二孩需再提交《江西省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6.县级及以上医院专家诊断证明书;
7.一些必需的辅助检查,如:“先心”病则需做心脏“彩超”;脑部疾病需做CT;先天性聋哑需做听力测试,遗传病需做小孩及父母的染色体检查,智力低下儿童需做智力测试,癫痫需要有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的记录材料等等。其他门诊病历需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发票等)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流程
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病残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到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领取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计生办。初审包括病残儿父母的婚姻生育情况、病残儿疾病真实情况等;
3.乡镇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最后审核,审核完成后,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由母亲陪同病残儿参加,遗传父母一起陪同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6.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7.通过鉴定后,在所在单位或村公示一个月,公示期间无人举报,由乡镇计生办出具公示证明,领取鉴定结果;
8.农业户口一孩由乡镇计生办按程序发放再生一胎证,非农户口由县人口计生委发放再生一胎证;
9.两孩需经省人口计生委特批,由县人口计生委法规股受理。
具体参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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