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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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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4-6-18 17:57
标题:
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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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乡镇抓收入、促增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大财政收入总量,改善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理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分配体制,确保乡镇完成2014年财政总收入计划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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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奖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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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对乡镇财政实行“确定税种、划定级次、核定基数、超收奖励、短收自负”的考核奖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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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奖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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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收奖励,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乡镇,主要用于乡镇经济发展、培植税源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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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财政收入完成过半奖、增量奖和增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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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奖励范围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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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白岭镇等32个乡镇(港口镇、义宁镇、宁州镇、竹坪乡、程坊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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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指标。以修府办字〔2014〕8号文件中下达的财政总收入计划数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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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财政收入征收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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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民营、私营、股份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交纳的各种税收属于乡镇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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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驻县单位(中国农业银行修水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等在乡镇所属机构)实现的税收属于县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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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原已明确划归县级的民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属于县级收入。主要包括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东津发电有限公司、抱子石电站、茶子岗电站、山口电站、湘竹电站、车联堰电站、颐杰鸿方有限公司(原郭家滩电站)、赣北钨业有限公司、安翔井巷有限公司、地源矿业有限公司、通富矿业有限公司、琴海矿业有限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养蚕人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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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重点工程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属于县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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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水工业园区(含芦塘、吴都、太阳升、何家店项目区)和修水(九江)工业园区实现的税收属县级收入。经县商务局及所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下列项目税收按有关规定划归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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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主攻产业决战工业的决定》(修发〔2011〕7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奖励资金使用的通知》(修府办字〔2013〕73号)精神,乡镇独自招商引资入园企业生产环节所实现的税收规模100%计入乡镇,财力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奖励给乡镇;乡镇与县直部门分享的招商引资入园企业,所实现的税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分享比例计算乡镇税收总量和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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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做大做强矿业经济的决定》(修发〔2012〕14号)精神,矿产资源冶炼和加工项目实现的税收,由产业发展地与资源供应地按6︰4的比例分享规模,不分享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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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属工业园区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闲置费征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修府办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负责征管园区税收的税务部门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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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通过县级企业扩大再生产缴纳的税收(县级企业当年实有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实现的税收或本年度计划税收),县税务征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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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批准通过与修水经济城或江西宁红经济城及各乡镇之间共同合作发展“总部经济”实现的税收,由修水经济城、江西宁红经济城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乡镇签署意见,按税种、分乡镇提供税收明细表,每月5日前,由县税务征管部门核实后送县财政局办理结算,但实现的税收收入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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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县重点企业或项目因服务投入须划转乡镇税收或规模,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县税务征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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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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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岭镇等32个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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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税收收入奖励结算比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100%,增值税25%(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按10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中60%(上划中央60%、上解省地方财力40%),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60%(通过“总部经济”实现的税收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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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级代征、代扣乡镇级小水电、林业、车船等相关各类税收,年终由各代征、代扣单位分乡镇、分税种汇总,经县税收征收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办理税收奖励结算。其中林产企业及相关税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修发〔2010〕9号)精神,按实现税收县财力7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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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半奖。以修府办字〔2014〕8号文件下达的2014年财政总收入考核目标计划为基数,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过半任务的乡镇,奖励3万元。如乡镇财政收入过半数与实际结算数存在差异的,不予奖励(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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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量奖。以乡镇财政收入实际结算数为依据,各乡镇财政总量超全年目标计划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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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幅奖。以乡镇财政收入实际结算数为依据,对财政收入考核目标计划2100至2500万元(含2500万元)、2500至3500万元(含3500万元)、3500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乡镇分别按每增长40%、30%、20%、10%的标准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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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实行“每月通报、季度小结、年终总评”制度。乡镇财政收入每月按序时进度和增幅及增量进行排位并通报。年终,按照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财政收入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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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总分值为120分,其中财政收入总量55分,财政收入增量20分,财政收入增幅15分,序时进度12分,国税收入18分(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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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镇、溪口镇、布甲乡、大椿乡服务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和义宁镇、宁州镇、竹坪乡服务县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程坊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收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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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税收分成奖励办法继续延用2011年的有关政策,即以2006—2010年拨付港口镇等4个乡镇税收奖励平均数176.23万元为奖励基数,2006—2010年县享地方财力平均数3612.06万元为设定的县享地方财力基数,年度奖励分成与税收同增同减,奖励资金随县享地方财力增减部分的5%上下浮动,计算公式:某年奖金=奖励基数 +(某年县享地方财力-设定的县享地方财力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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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宁镇、宁州镇、竹坪乡服务县重点项目享受的税收分成奖励,在上年度的奖励资金基数上递增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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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坊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仅享受“总部经济”税收奖励政策,即“总部经济”税收中地方财力10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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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使用乡镇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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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乡镇、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奖励资金的导向作用;要严格遵守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入超收分成奖励使用有关规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园区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重复奖励,如有违反,将取消乡镇税收分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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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不得挖挤县直税收、乡镇之间不得比拼政策,以保持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乡镇引进的一个或多个“总部经济”,对同一客商原则上计入首家引进的乡镇,其他乡镇不得重复引进(乡镇之间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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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园区企业税收征管秩序,园区企业税收由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各指定一个征收机构统一征收(县地方税务局由义宁分局、县国家税务局由税源管理科征收),分乡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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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不得将包括县属企业、县重点项目在内的县级实现的税收转入乡镇,对因此违规套取财政分成奖励或同时附带返还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将扣减乡镇分成收入,追缴奖励资金,按所涉收入“划一罚一”进行处罚,并严厉追究违纪者责任。同时还将追究县财政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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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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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于每月3日前,分纳税人、税种、收入归属地向县财政局报送上月度收入月报表,县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修水支行国库提供的实际入库数,与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核对后,于每月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财政收入进度汇总表,10日前分部门、乡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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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乡镇、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要于每月8日前,分税种、分征收级次向县财政局汇总报送当月收入预测表,县财政局根据任务和序时进度于每月10日前提出当月收入计划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作为收入调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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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一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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