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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法卖烟照样判刑 修水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打印本页]

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4-10-11 13:22
标题: 违法卖烟照样判刑 修水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修水县城卷烟零售户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王某成为该县第一个因违法卖烟而被判刑的卷烟零售者。

9月19日,修水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到举报,该县有一不法分子利用零担托运方式进行卷烟违法经营活动。该大队随即组织力量布控,对不法分子可能进行违法活动的路线、场所、范围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发现从县城城北一托运部拖着货物往城南驶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进入稽查人员视线,而且非常可疑,车上装运的货物与整件卷烟一般大小,还利用黑色蛇皮袋作伪装。稽查人员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判定该货物就是违法经营的卷烟。为了查实卷烟的货主,稽查人员当时没有予以查扣,而是悄悄跟踪该车。可狡猾的不法分子发现了稽查人员的行踪,企图将卷烟再度进行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迅速将卷烟查扣,当场查获盖白沙烟1000条,涉及金额高达3.9万元,属非法收购卷烟行为。同时,通过调查,稽查人员获知,上述卷烟均是修水县城卷烟零售户王某的。由于此次查获的卷烟数量,涉案金额都很大,且王某在以前曾因非法经营卷烟行为被修水县烟草专卖局查处过五次之多,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为此,修水县烟草专卖局遂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10月15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10月2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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