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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滥用职权超期羁押祸害在校少年学生(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伯遥际    时间: 2014-11-17 16:03
标题: 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滥用职权超期羁押祸害在校少年学生(转载)
关于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滥用职权超期羁押祸害在校少年学生无人管的

社 会 控  告   书




控告人:杨玉华,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住汝州市地母庙街48号。身份证号 410105197101061132;电话13937527221;等家属。

被控告人: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

          风穴派出所所长肖志国、副所长何松涛涉案人员等

控告事由:

1、滥用职权罪,超期羁押罪;

2、请求立即制止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

3、请求上级组织对被控告人进行调查、对其相关违法办案人员进行党纪、行政及法律责任的追究。

   

4、事实与理由:

我还是被汝州市和河南省多个地方称道的名医,孩子受到如此冤枉之灾,多方上访申诉无人监管,不知那些普通老百姓中尚有多少蒙冤受屈之人。

2014年5月27日,我儿子杨泽文(1997年11月14日生,系未成年人)与同学聚会,至凌晨2点左右,在汝州市八团路口看见大约20余人年龄相仿的人在打架,前去拉架,后被控告人带进该派出所进行询问,直到第二天才通知我去将杨泽文领出。我详细询问我儿是否参与打架,他说没有。至10月17日期间风穴派出所何警官等只有2014年上旬一次到医院找我让我协助调查询问,被我以孩子上学为由拒绝接收询问通知书。之后就一直没有与我和我儿有任何联系,我儿子也一直在学校正常学习。

2014年10月17日9时许学校领导电话告知我儿被刑警带走了。我到刑警队去问,被告知是上网通缉的,我见到儿子时还带着刑具。后在11点左右风穴派出所通知我去该所,一姓何的警官说杨泽文涉嫌伤害被上网通缉,我非常纳闷我儿一直在家,未成年,并且是在校学生,没有伤害谁,更没有逃跑的理由,怎么就上网通缉了?我让他们拿出上网通缉的理由和相关法律条款,何警官和另一态度蛮横的民警告知:“单凭拘留证就可上网通缉!(有录音为证)”。10月18日上午8时许,肖志国所长、何松辉副所长与我协商,只要孩子认罪就可以取保候审,回去上学;期间肖所长让我去学校开了在校证明。我因为不能代表孩子认罪,于下午13点孩子被送进汝州市看守所关押拘留至今,我们多次申请取保候审,派出所均以家长不配合,孩子不认罪为由,予以拒绝,完全无视监护人的请求和孩子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身份。据我了解到被打伤的孩子已经有人赔偿了七万五千元(风穴派出所的人说赔偿了六万五千元、赔款人说三四万)。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人家已经赔偿了了,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有录音为证)。

根据以上情况,我现在对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进行强烈控告。

1、控告汝州市风穴派出所相关公安人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导致被害人严重超期羁押

被控告人故意曲解“团伙作案”的概念,为违法的超期羁押遮羞和辩解,团伙作案是指两个以上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标,以共同的需要在一起,多次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有组织、有预谋、有准备作案工具、经常性作案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而该案件并非有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一个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仅仅一次的拉架行为,就让被控告人定为“团伙作案”真是荒唐之极。也愚蠢到了极点。同时,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是“重大嫌疑分子”,在这里以一个在校学生且是轻伤害案件,他怎么也不能算是“重大嫌疑分子”,怎能采取这种羁押行为呢!显属严重违法!

2014年六月中旬轻伤鉴定报告出来后直到10月17日,为什么没有通知过孩子的家长一次,即使轻伤没有作假,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应有的调解权利,为什么不给予一个在校上学的未成年人呢?“凭什么家长的态度不好,就可以削夺一个孩子应该拥有的权利?”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个醉酒的孩子,在诱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模糊笔录,据该孩子的家长说:孩子说的不是”被记录成了“是”,“不清楚”被记录成了“清楚”,反正我们交了钱没事了,我也懒得管了(有录音为证)。就将未成年学生杨泽文强制留置;2014年5月在监护人不在场和孩子醉酒不清醒的情况下进行询问;为什么10月20日把案卷递交检察院,10月24日又退回来呢?风穴派出所何警官解释的理由是案卷有卷叶不整、有错别字等瑕渍......为什么我们要求走正当的司法途径,派出所民警就削夺孩子的合法权利?如果有确凿的证据,为什么事情过去五个月了,都没有人通知我们?

    即使按成年人犯下重大案件的标准,2014年10月17日9时,至2014年11月17日我们提出控告之时,已经整整32天;刑诉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特别重大案件,最多不得超过30日,所以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已经严重超期羁押了一个未成年人,一个在校学生。

2、风穴派出所干警执法犯法

严重违反了网上通缉逃犯的程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中的关于保护未成人的“特别程序”规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未成年人杨泽文等上网追讨,并在24小时内在学校的教室内被成功追逃;10月8日开具的《拘留证》,10月16日上的网,17日将杨泽文从学校抓走;强行羁押未成年人至今......

    3、涉嫌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一个未成年学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折磨他的心灵,使他精神崩溃,取得符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想要的答案,以便逃脱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等的罪责;反复以各种手段逼迫诱惑家长“劝导孩子认罪,赔偿对方,不但立马放人,而且案子也能撤销”的事实……这些足以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置未成年人法定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性质于不顾,在事实不清,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上网通缉、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一个在校正常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严重侵犯了一个公民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孩子和家长造成了严重的身心精神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超期羁押罪。

为此控告人现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事实提出强烈控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严惩公安内部的败类,判如我诉!
此致

全国正直的老百姓、全国正直的媒体们



控告人:

杨玉华410105197101061132 杨根明410482194008165135        

郝许婕410105197101061132 杨老丙410482196311195037

周素轻410482196401165026 杨群伟410482197101055014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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