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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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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4-12-5 12:29
标题:
修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修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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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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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确保我县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稳定,建设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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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九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修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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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修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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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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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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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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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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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各森林经营单位在落实好预防森林火灾各项措施的同时,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人员、技术、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专业、半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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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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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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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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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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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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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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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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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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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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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县分管领导、县林业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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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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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林业局,负责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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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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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局:负责指导林区乡镇、场对农事用火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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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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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乡镇财政加大对森林防火投入。特别是提供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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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负责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开设生物防火隔离带;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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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处理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兵车在扑救森林火灾紧急情况下造成的交通违规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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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医疗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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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林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协助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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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火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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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公路、水路运输问题;负责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火工作,抓好司乘人员和旅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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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检查、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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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森林派出所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侦破每起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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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森林火灾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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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开通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通讯保障工作,重要时段免费播发森林防火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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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含程坊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各国有林业企业,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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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扑火前线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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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前线指挥,乡镇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为总调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成员,并根据扑火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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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跨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救工作需要成立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负责包村挂乡县领导任组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包村挂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的火灾扑救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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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武警森林部队、其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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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组。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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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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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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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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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警发布。县林业局和县气象局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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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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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完好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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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安排1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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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布置力量设岗加哨,加强防火检查;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村级应急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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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县森林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由包村挂乡的县领导牵头,组织包村挂乡的部门和单位迅速成立工作组深入乡镇开展防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布置大量防火力量到重要区域,严防死守;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应急队伍进入一级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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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情监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将卫星热点监测信息及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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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气象服务。由县气象局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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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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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口管理。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火办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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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报告。各乡镇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准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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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市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超过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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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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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部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乡镇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对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指挥层级要及时进行调整指挥机构级别和扑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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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响应措施。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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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扑救火灾。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就近组织村级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跨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省森林武警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扑火前线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队伍在行进、扑火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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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人民群众,确保人身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衣、食、住”等基本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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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救治。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卫生局视情况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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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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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重要目标。当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地、县城周边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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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后勤与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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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组织人员运送火灾现场所需的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等物资不足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集,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快速到达指定地点。必要时,在火灾发生地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机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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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布信息。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林业局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有关情况;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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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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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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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Ⅴ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5个响应等级,其中Ⅴ级最低,Ⅰ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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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Ⅴ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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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发生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其它危险性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Ⅴ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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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措施:县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村级应急队伍参加扑救工作;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就近调集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必要时,申请省、市支援;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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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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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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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及时按程序调集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必要时,申请省、市支援。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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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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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较大森林火灾;发生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在与外省、外县交界地区或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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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措施: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护、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向省、市申请支援;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救火灾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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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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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在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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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本县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市支援;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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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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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初判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城镇、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启动I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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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响应措施: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按省Ⅰ级响应成立省扑火现场总指挥部,按省扑火现场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扑救工作;县人民政府调动本县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省、市扑火力量支援;迅速转移受威胁的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和后勤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周边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布防,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做好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认真分析舆情,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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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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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不受伤、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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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与评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的起因、肇事者、事故责任、经验教育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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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总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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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与责任追究。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九江市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和《修水县关于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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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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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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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扑救森林火灾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等力量为主,村级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省武警森林部队、省航空消防飞机、其他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内其它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各种扑火力量应接受县森林防火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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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区域支援力量与调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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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为主,省武警森林部队、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重点区域和敏感地区发生森林火灾,必要时,在调集其它乡镇半专业队和其他县级专业队的同时,根据火场扑救难度,优先考虑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申请调派省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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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援顺序。本预案实行扑火增援“三个梯队”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调度,可视当时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就近调动力量实施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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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队为县专业森林消防队80人,本战区每个乡镇半专业扑火队30人;第二梯队为其它战区每个乡镇半专业扑火队30人,本乡镇村级应急队伍各村20人;第三梯队为县公安、消防、武警、城管等队伍共计200人,县直其它部门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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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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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战区为白岭镇、黄龙乡、路口乡、古市镇、水源乡、全丰镇;第二战区为大桥镇、余段乡、上衫乡、石坳乡、渣津镇、东港乡;第三战区为马坳镇、程坊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西港镇、杭口镇、竹坪乡、上杭乡、新湾乡;第四战区为溪口镇、港口镇、布甲乡、大椿乡;第五战区为山口镇、漫江乡、复原乡、征村乡;第六战区为黄港镇、上奉镇、何市镇、黄沙镇、黄坳乡;第七战区:四都镇、太阳升镇、宁州镇、义宁镇、庙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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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动程序。当需要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跨乡镇调动半专业扑火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需要批准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调出乡镇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并分别由1名副队长以上和1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带队。跨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省航空消防飞机和省武警森林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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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保障。增援扑火力量及携带装备由参加扑火单位负责运输。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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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健省、市、县、乡镇与火场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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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资保障。加强县、乡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县、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按照省、市物资储备要求,配足扑火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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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保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要留足森林防火“县长预备金”,以备扑救重大森林火灾以上等突发性事件支出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修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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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训与演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乡镇指挥员、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员和基层林业站所森林防火负责人的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员、村应急扑火队员、巡山护林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次数至少一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本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演练。通过演练,熟练掌握本应急预案的各个环节,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完善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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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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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修订。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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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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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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