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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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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5-3-23 17:46
标题:
修水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修水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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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赣办字〔2014〕23号)和《九江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九办字〔2014〕112号),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规范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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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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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出台《暂行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全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切实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增强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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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乡镇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县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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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乡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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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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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2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并定期召开党委会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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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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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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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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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体系,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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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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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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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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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党委班子中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各乡镇由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以上级别的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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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县委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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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部门要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安全生产岗位领导干部的培养使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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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组织指导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安全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支持指导安监部门在全县打造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氛围,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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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法委要组织政法部门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事故调查和处罚移交司法机关法律效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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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编制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调研,按照上级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善机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探索在经济社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特别是在有涉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等监管任务重的乡镇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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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县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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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同志、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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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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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注意城乡建设规划与安全发展规划相衔接,积极探索安全发展示范乡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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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班子会重要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研究一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隐患整改调度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同志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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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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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安监机构队伍建设,县级安监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危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要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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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调增;各乡镇要落实从事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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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着力构建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尤其是打非治违联合执行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排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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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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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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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领导机构负责人,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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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同志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机构常务副主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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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抓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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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县安委会及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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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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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切实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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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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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要逐步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征信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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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税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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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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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分管同志,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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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领导同志,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同志抓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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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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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园管委会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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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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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县安委会负责对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考查和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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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严格按照《九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暂行办法》,在全县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管理权限实行各级政府挂牌督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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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县安委会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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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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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县安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重大问题实行专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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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委主要领导约谈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事故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同志,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县安委会领导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乡镇分管同志、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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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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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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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制定关于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奖励实施细则,对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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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县安委会是全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等事项报安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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