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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纪委监察局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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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5-7-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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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纪委监察局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修水县纪委监察局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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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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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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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典型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县纪委、监察局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并通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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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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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通报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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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通报实施主体为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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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通报范围为严重违纪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或窝案、串案;涉及“八项规定”、“四风”等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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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通报方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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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通报方式分为三种: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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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案发单位、系统内部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的,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具体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向社会公众通报的,由新闻媒体发布,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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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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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通报案件由相关科室提供案例资料,由组宣室起草通报稿件,拟订通报方式、层次、时间,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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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通报时间一般在案件办结后,也可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适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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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案发单位要在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县纪委、监察局,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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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涉及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应根据需要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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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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