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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启动 要求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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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6-3-25 16:11
标题: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启动 要求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分别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正式启动。根据前期省政府的申报,由央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的审定,232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59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开展“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能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但试点必须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办法规定要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而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应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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