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采区开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采区开拓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香炉山钨矿位于修水县城北西直距35km,隶属修水县港口镇管辖,矿区范围为东经114°21'29″~114°23'13″,北纬29°17'00″~29°18'02″,矿区范围面积为2.2279km2。
项目概况:依据地下开采系统历史形成原因及设计地下开采系统以16线为界划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采区。在2011年之前,项目仅对0~16线间以东的东部采区矿体进行开采,开采规模为2500t/d。建设单位于2011年开始对西部采区进行开拓,为合理开发矿区西部资源,公司规划对东西部矿区同时开采,项目设计开采规模为2500t/d,其中西部开采1800t/d、东部开采700t/d。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
本项目水污染源主要有井下废水、生活污水和尾矿库溢流水。废水污染物主要有 pH、COD cr 、BOD 5 、NH3-N、SS、Cu、Pb、Zn、As、Cr6+和Cd。
固体废物主要是采矿废石、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
大气污染源主要是井下污风。
噪声主要来自井下的凿岩机、通风机,采矿工业场地的空压机,选矿破碎机、球磨机、棒磨机、振动筛、摇床、输送泵等。
矿山的建设和固体废物堆置将改变矿区的局部地形地貌,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废气(或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很小。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求
工程设计中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采取了有效防治和综合利用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井下涌水和尾矿库溢流水经过项目第一和第二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布甲河和洞下河;生活污水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井下凿岩、矿岩装卸等采用湿式作业,降低井下各工作面粉尘产生量;在排风巷道中设置喷雾水帘,进一步降低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井下爆破后,采用局扇加强采场和巷道的通风,通风1小时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入;
采矿废石用于井下充填;尾矿和废水收集池污泥堆置于尾矿库。
对服务期满的废石场局部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尽量减轻矿区水土流失,美化矿区环境,确保矿山安全;在矿区道路两旁、空地及建筑物周围等处进行全面绿化,选用木荷、马尾松、胡枝子、枫香、油茶、杉树等当地树种,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及植被措施对裸露面、坡面等进行及时绿化、护坡,恢复土地功能,减轻水土流失。
采用消声、隔声、减振和个体防护等降噪措施,如将空压机、破碎机、球磨机、振动筛、输送泵等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并对其基础采取减震措施;空压机、通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器;对采场凿岩和选厂破碎工段的工作人员配备耳塞等个体防护措施,并缩短其工作时间。
四、环境风险分析
本项目所不涉及的危险物质,不存在重大危险源,可能存在风险主要为易燃物质的泄漏、火灾以及爆炸等事故。建设单位拟采取在厂区内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加强易燃物质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项目环境风险事故在可接受范围内。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总体规划。项目拟建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工程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可行,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项目区域现有的环境区域功能。因此,本评价认为,在本报告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及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情况下,项目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是可行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与目的:
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以及项目所在的的自然、社会概况以及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针对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建设带来的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七、联系方式如下:
评价单位: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九江市浔阳东路133号
联系人:魏工
联系电话:0792-8159861
项目单位: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九江市修水县港口镇
联系人:邵工
联系电话:170-5110-7252
八、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的意见主要包括:对本项目建设的支持情况、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沿线居民对拟建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影响的态度、对项目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意见与建议。
欢迎各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下列联系方式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本项目的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
征求公众意见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以便跟进,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参与时间: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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