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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农民购建房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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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ong
时间:
2010-11-24 09:57
标题:
县城规划区农民购建房有新规
我县出台《修水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农民可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保障县城规划顺利实施,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于近日出台《修水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县城规划区范围北起凤凰山脚、鸡鸣山脚,南至葫芦山脚,东起武吉高速公路,西至九龙下海,面积约60平方公里。依据《修水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分为四块,北城区东至神山脑,西至鸡鸣山脚,南至修河,北至凤凰山脚;南城区东至安坪河,南至殡仪馆,西至秀水大道延伸线,北至修河;良塘新区东起秀水大道延伸线及东侧自然山体,南至芦良大道,西抵山口水,北临修河;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及柯龙线芦良大道段以南各200米。重点控制区外的县城规划区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
对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农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控制区内农民建房原则上采用统规统建的方式,按照城市居民公寓的标准建设公寓式居住小区;一般控制区采用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规统建。公寓式居住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公寓式居住小区的选址由县城乡规划局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农民集中居住点选址及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组织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农民建房规划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或者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经县房产管理局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且无其他居所;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从当地农业户籍迁出的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可作为农业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民1户只能拥有1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安置或者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符合条件经批准在公寓式居住小区购买房屋的,购买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建设成本价,建设成本价由公寓式居住小区建设单位送县物价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坚持1户1宅的原则,每户自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3层。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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