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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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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3-14 13:4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七)
2011年 03月 14日 01:20:22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 0 0 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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