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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加收受礼金罪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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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4-9-28 09:2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解读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

  在昨天的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细则

  大成宁波律所律师龚永茂表示,他曾代理宁波市一国企老总受贿案,检方指控了4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3笔受贿。由于受审老总经历了37小时的连续审讯,龚永茂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了40万元部分的有罪口供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但认定了60万元和20万元的受贿。龚永茂认为,国企老总的后续有罪供述都是在之前的非法证据上进行的重复和延伸,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龚永茂表示,就非法证据认定的要件、方式、重复和延伸问题,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正在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细则,其中就涉及到解决“重复自白”的问题。陈瑞华表示,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曾在《中国司法》上发表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多次认罪供述,其中第一次认罪供述被认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续取得的被告人重复性供述是否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问题,论文认为,检察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第一次刑讯逼供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后的各次讯问中已经消除,否则就将影响到所有认罪供述的可采性。此外,影响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因素是否存在、是否仍有控制作用,都要进行考虑。

  建议

  司法解释“低价买房”

  现状:200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曾代理“十大反腐典型案例”之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受贿案的律师许昔龙表示,“低价买房”被纳入犯罪处理后,该类案件呈现井喷模式,其自己也代理了大量官员因低价买房而涉贿的案件,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十几套房子。他表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房屋差价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将涉案房屋在事后做价格鉴定,后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机械的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移送起诉,这种做法比较粗糙。

  建议:许昔龙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低价买房”中的“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规定,如何判定,如何考量,没有法律标准。他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两高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决,在此之前可以参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认定转让价格不足70%的,视为不合理的低价,高于30%的,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界定“国家工作人员”

  现状:大成沈阳所主任孙长江称,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在认定上尚不明确,往往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随着股份制改革,单纯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更多是国有资本控股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然而各地缺乏统一认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存在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建议:孙长江指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且也极大地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其中,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15年。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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