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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农村到底有多少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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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6-7 10:1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语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民国农村似乎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兼并,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也相当紧张。
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民国时期究竟有多少地主,哪些人该属于地主哪些人不该属于地主,农民的普遍贫困是不是土地兼并的后果……等等,都是需要重新考量的问题。



01 调查显示,民国农村大地主极少
通常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一条“土地兼并-农民起义”的周期律:王朝越到末期,土地越集中到部分地主手里,农民越没活路,于是揭竿而起。近代“土地革命”的正当性,也建筑在这一周期律之上。但考之史料,至少自北宋以来,这个周期律是不存在的——自北宋到民国,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的大趋势,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越来越分散;大地主数量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

到明清两代,中国农村的大地主就已经基本上消失了之所以将讨论限定在“至少自北宋以来”,有两个原因。一是北宋之前留下的资料很少。二是北宋之前,朝廷经常搞“均田制”改革,即便存在所谓的的周期率,也会被改革打断。自北宋开启“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先河,放任民间土地自由买卖,此后各朝大体沿袭成例。按“常理”,土地既然可以自由买卖,兼并理当愈演愈烈。但事实却相反。北宋时,地方政府登记在册的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主户”为数尚且不少,但到明、清两代的黄册和编审册里,这类规模的地主却已很难看到。以河北获鹿县为例,据该县编审册统计,占地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只有1.19%,雍正四年只有1.54%。考虑到这些“大地主”大多几代未曾分家,其人均占地数与平常农户间的差距只会更小。正如台湾学者赵冈所说:“对明、清农村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都同意,到了明、清,大地主已经消失,田产是分散在自耕农及中小业主的手中。”
进入民国,农村土地这种“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仍在继续。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铁”)是日本为侵略中国而设立的特殊企业,其重要业务之一是对中国国情做细致的实证调查。1935年,“满铁”调查了华北453个村落的土地分配状况,并记录了每个村庄最大地主拥有的田亩数。其中,占田千亩以上的地主只有两户,2/3村庄的最大地主占田不超过200亩。同期,南方土地的分散状况更严重,据安徽、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1939-1940年代“满铁”还调查了江苏南部4县11村,结果显示,这些村庄里,“地主户”有173户,“佃户”却只有159户,平均每户“地主”只出租4.92亩地。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的大地主已经非常之少(刘文彩这类特殊的官僚军阀地主,不在本期专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一个占田200亩的10口之家的“地主”,和一个占田20亩的3口之家的“自耕农”,区别其实没多大。把前者划归“大地主”,把后者划归“自耕农”,不过是政治意义上的文字游戏罢了。
1940年代,美国飞虎队队员拍摄的中国南方农村。

人口激增导致“土地兼并”越来越难,已不具备产生大地主的土壤上述事实会引发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政府放任土地自由买卖之后,土地兼并不是愈来愈烈,反而越来越缓?大地主不是愈来愈多,反而越来越少?地主平均占地规模不是愈来愈大,反而越来越小?
答案的关键在于人口的增长。自1072年到1950年,人口从1亿左右激增到超过5.5亿,人均耕地也从5.45亩降到了1.74亩。一方面,地少人多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普遍,农民对土地越来越珍惜,除非万不得已,轻易不愿出卖田产。清代同治年间编纂的《黄县志》里记载:山东黄县“地寡人众,惜地如金……虽有豪强,无由兼并”,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农户储蓄剩余财富的速度,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变慢,土地价格则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上涨。这一降一涨的双重压力,使农户越来越难以扩充田产,在清代晚期,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或几代人,一个中产之家才有可能买进几十亩地。人口的增长,正是导致“兼并”越来越难、地主规模越来越小的主因。
另外,假设某中产之家用20年的时间顺利使耕地占有量翻倍,它也很难循着这一财富积累模式变身为大地主,因为它马上还会面临着一个诸子分家的问题。该中产之家若只生一个儿子,其户均田产会翻倍;若生了两个儿子,户均田产会维持不变;若生了三个儿子,户均田产就要减少了。明、清以来中国人口激增,平均每户人家的育子数量远不止两名,诸子均分家产的传统,破灭了许多中产之家的“大地主梦”。

民国农村的普遍贫困,与“兼并”没多大关系,也不是单靠土改能解决的问题第二个疑问是:既然晚清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分配不存在兼并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反而有平均化的趋势,为什么民国政、学两界的有识之士,当年又都在大谈农村的衰败与破产呢?农村没有严重的兼并,为什么会普遍衰败?难道这些人所见的农民的普遍贫穷,不是事实?
其实,把农民的普遍贫穷归因为土地兼并,进而以“打土豪,分田地”为药方,仿佛只要“均贫富”,即可挽救农民的普遍贫穷,本身就是一种认知误区——财富均分与普遍贫穷,并不截然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的;而且,普遍贫穷往往还会促进财富均分。当人均耕地和人均耕种所得降到很低的程度,而农民又很难有其他行业的出路,只能继续呆在土地上时,土地分配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只会越来越平均。对民国农村的普遍贫困,红色经济学家薛暮桥了然于胸,1932年,他以无锡礼社镇为考察对象,写了一篇《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其考察结论是:“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留居乡间之中小地主,日渐没落,其自身反受高利贷之压迫。今年农民、新华两银行之抵押贷款,几全以地主为其对象,且所借款项,无一投资农业,多用于还债、押会及各种消费事项。”连“中小地主”都普遍破了产,可见当时农村衰败的境况;更可见这种衰败,与地主的“兼并”没有多少关系。
苏区反围剿的红军战士。土地革命没能解决苏区农民的普遍贫困,1933年前后,“扩红”已相当困难。
当时的学者如胡适、张元济等人,其实已经分析总结了民国农村衰败的三大原因:1、工商业极不发达,庞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被困在土地上;2、受西方经济冲击,中国农村粗疏的主、副业无力抵抗;3、政局动乱,剥削太苛,搜刮太苦,负担太重。因为第二条的缘故,当时已有很多学者注意到:民国农村的衰败,远甚于清代。在这种全面衰败下,“土改”(尤其是暴力土改)作为一种新的财富分配模式,在短期内虽可获得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农民的拥护,但长期看来,仍解决不了农村普遍贫困的问题,因为问题并不出在分配环节——以苏维埃所在的江西、福建两省为例,如黄道炫所言,“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而如果人人均分土地,当时闽、赣农村人均普遍能达到两亩左右”。从一亩到两亩,不能说当年的土地革命对底层农民没有吸引力;但仅仅从一亩变成两亩,也绝不能说土地革命足以解决农村的普遍贫困。



02 而且,当时一般地主和佃农的界限也往往很模糊
如果进一步深入到地主与佃农的互动当中,还会发现:因为种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存在,地主与佃农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地主并不能始终保持对佃农的剥削优势,有时候甚至地主还想要变成佃农。看完下面这个“永佃制”的例子,即不难理解一二。

“永佃制”下,地主拥有田地的所有权,佃户拥有田地的使用权所谓“永佃制”,顾名思义,就是说佃户享有永远租佃耕种地主田地的权力。具体说来,就是将传统的土地产权分成两份:地主一方享有田地的所有权,称为“田骨”;佃户一方享有田地的使用权,称为“田皮”。“田骨”和“田皮”,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呼,如田底与田面、大苗与小苗等等。这是一种从从中国农村底层自发产生并发育成熟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和佃户都享有独立自由处分其产权的权力,佃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骨”。
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曾调查过各省“永佃制”所占的比重,结果发现,江苏、浙江、安徽、察哈尔、绥远这几个省份,“永佃制”的比重相当高。具体数据如下:
资料来源: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

不区分“田骨”和“田皮”,往往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田骨”和“田皮”分割之后,地主名义上还是地主,佃户名义上还是佃户,但实际上二者平分了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这个时候的“租佃”,已只是一种单纯的土地经营方式。
不了解这一点,常常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举个典型的例子,顾炎武曾在《日知录》里记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结果,这句话被许多“土地兼并论者”解释成江苏吴中地区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地主手里,这显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并率了,当地百姓应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实际情况是,当地90%的佃农是永佃农,他们名义上是佃户,实际上却拥有其租佃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些农民生活得有可能比地主还滋润——时人笔记里常有记载:拥有“田骨”的地主破产,苦苦哀求拥有“田皮”的佃户将土地还给自己耕种,但终究不能成功。

佃户拿“田皮”常常更划算,许多地主情愿卖“田骨”换“田皮”,去做佃户一块地被分割成“田骨”与“田皮”两项独立产权,各自的价值该怎么计算?自晚清以来,官方虽然承认这种民间自发的产权分割,但却从未给出过任何价值分割的官方标准。其结果就是,“田骨”与“田皮”的价值,最终都由各自独立的市场来决定。
一般来说,在自由市场上,“田皮”要比“田骨”更加抢手。原因很简单:1、“田皮”的交易手续简单,不像“田骨”交易需要走许多政府程序(因为政府只认田骨主人为课税对象),只需双方签署有效契约即可;2、佃户可以把“田皮”再次转手给“二佃户”,自己做“二地主”,“田骨”则不行;3、“田骨”的收益是固定租,而且常常因为“田皮”转手频繁,找不到最终的“田皮”所有者,而导致收不到田租。相反,“田皮”所有者的收益却很有保障。其结果,往往导致作为“二地主”的田皮所有者获取的地租收益,要超过作为“大地主”的田骨所有者。譬如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记载,江西宁都某佃户租种了50亩地,“岁可获谷二百石,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佃户自得八十石”,这里头,给“大地主”的骨租是固定的,给“二地主”的皮租,则取决于“田皮”的市场价值,是浮动的。后者大于前者,导致许多“地主”情愿卖掉“田骨”,转而买入“田皮”,成为“永佃制”下的新“佃户”。这种时候,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区别,已经彻底模糊掉了。
民国年间,“永佃制”盛行的地区,本村人不愿成为“田骨”拥有者,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譬如1940年嘉定县薛家埭的549亩土地中,有479亩的“田骨”产权卖给了外乡人;苏州郊区和太仓县土改时的调查发现,木渎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商人陈陆顺和蔡治德,白洋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虎丘的小商人,太仓县璜泾区和利民乡的“田骨”产权则全卖给了太仓、沙溪等地的商人。以当时的政治标准来定性的话,这些拥有“地皮”的本地村民都是佃户,那些拥有“地骨”的外地商人都是地主,这些乡村90%以上的土地都被极少数经商地主给“兼并”掉了,村民们都生活在地主们水深火热的剥削之中。但这样的政治定性,真的只是荒唐的文字游戏。

总体来说,民国时期的佃户远少于业主和自耕农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曾花费了很大的力气去调查民国时期各省的租佃率,并于1937年公布了调查结果。可惜的是,他们没有将“永佃制”因素排除在外,那些“田皮”的所有者,也一并被算成了佃户。赵冈对该数据进行了修正,将“永佃户”单独抽取出来,得到这样一份“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数据:
民国时期各种经营方式农户比重(单位:%)。资料来源:赵冈《永佃权研究》。
从表中不难看出,单独而论,没有一个省份的“普通佃户”比例超过50%;集中而论,全国的“普通佃户”更要远远少于“业主和自耕农”。该数据是否准确,可以参考梁漱溟的个人调查——梁氏说:“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我们在邹平全县所进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国廿六年上半年将竣事,而抗战遽作,今手中无可凭之统计报告。但确实可说一句:全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过有些人的地很少罢了。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形完全相似。”——梁氏认为山东、河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而表中数据显示,两省“普通佃户”比例不过9%,可谓完全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河北、山东两省,正是延安时期“土地改革”的重心。
参考资料: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黄道炫,《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结语虽然不可能就民国时期的地主总数得出一个具体的数据,但大致的轮廓是可以理清的:当时大地主已经很少,中小地主规模和普通自耕农区别不大;农村土地占有状况非常分散,因田皮、田骨等复杂因素的存在,许多时候地主与佃农的身份是模糊不清的;“兼并”也不是民国农村衰败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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