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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纪委监察局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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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9 c: A! e* M5 x! s/ S1 Y) t* _. u
第一条 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1 F! b: P: S. t4 E# z8 a* U" ?第二条 典型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县纪委、监察局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并通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3 M# K: Q: R# s d- g
第三条 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6 Z% f- K7 n3 c第二章 通报主体、范围
* |. ]$ q4 }' w% l4 X/ x' j& j第四条 通报实施主体为县纪委、监察局。
, @% Z7 _) Y: _! {# C, `" n# N+ D第五条 通报范围为严重违纪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或窝案、串案;涉及“八项规定”、“四风”等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2 t+ o) b% ]% b1 k. `: o. Z第三章 通报方式、内容
; O t) [1 I j, ]- G! a第六条 通报方式分为三种: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 V w0 o0 T% r8 L# }第七条 在案发单位、系统内部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的,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具体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向社会公众通报的,由新闻媒体发布,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 1 U- [. R9 R) ]
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要求
" f0 K4 q+ k, G6 j- D3 N9 f第八条 通报案件由相关科室提供案例资料,由组宣室起草通报稿件,拟订通报方式、层次、时间,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 , U1 [7 A! ^3 [0 G# ?
第九条 通报时间一般在案件办结后,也可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适时通报。 ' i2 e3 ^, e6 J; y
第十条 案发单位要在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县纪委、监察局,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
' M' I7 z1 u$ t7 G" x: S/ ~# M第十一条 凡涉及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应根据需要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
3 e# d' n$ Q+ D/ g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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