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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一男子非法倒卖土地被判刑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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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2-9-22 11: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政府三令五申不得再转卖土地情况下,被告人仍然进行倒卖。9月17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2000元。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款826880元,其中165810.78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予以上缴国库,所余的661069.22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2002年10月,被告人陈某以每亩1.3万元的价格购得修水县全丰镇塘城村第五、六村民小组临集镇农民街耕地共计16.82亩,并分别与两小组的村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土地租赁协议,塘城村民委员和全丰镇政府在协议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各自的公章。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经全丰镇政府和白岭土地管理所同意,按照农民在集镇建房的模式办理相关手续,并确定价格、缴纳相关规费事宜后,将所购买的3493.1平方米耕地转让给周某等26户人建房。

  法院另查明,2009年下半年,全丰镇政府着手集镇总体规划编制,镇政府向被告人陈某明确表示其所剩余土地不得再私自出卖,由镇政府回购后依法统一开发和出让。被告人陈某拒绝镇政府方案,并于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间又以500—650元/平米不等的价格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面积1466平方米给杨某等6农户,获价额款826880元。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修水县公安局传唤后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转让、出卖的土地是经过修水县全丰镇政府、白岭土管所、全丰镇塘城村民委员会商议,为解决农民废地资源,经镇政府土地主管领导规划,且政府多次同意后才开发的,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没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没有犯罪,责任在土管所和镇政府。

  法院认为,在2009年下半年,政府部门对被告人陈某明确表示不得再私自出售剩余土地后,仍将土地出售给他人,获利826880元,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为所出卖的土地是经过镇政府和土管所同意所卖并补办手续、补交规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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