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5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无法按期归还遭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wolong 发表于 2012-11-29 14:2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徐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小轿车。谁知,在租赁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归还租赁的车辆。事后,经双方协商,徐某自愿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55000元。但徐某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45000元经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判令徐某赔偿其车辆赔偿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笔者11月26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支付赔款30000元,余款15000元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租车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起租时间为2011年6月18日,每日租金为230元。后被告无法按约归还该轿车,双方于2012年2月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因被告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归还该车,故“一、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目前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45000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5000元,直到该款项付清。二、被告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赔偿款向甲方支付完毕,则该小汽车归被告所有。三、如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则甲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赔偿款余款。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汽车,理应按租车协议书按期归还租用的车辆并支付租金。因客观情况,被告一时无法归还车辆,双方合意达成的赔偿协议,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原、被告应按协议履约。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违反了协议约定。但该协议的第四条仅约定被告不履约时,原告有起诉的权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6-7 23:07 , Processed in 0.11900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