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9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个验房师给市长的一封信:验房交房中问题太多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xiushui 发表于 2011-12-5 17:0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个验房师给市长的一封信:验房交房中问题太多了

昨天现场评论时间只有30秒,我把从业经历发现的交房验房环节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写了一封信准备亲手递交给市长,直播结束后,媒体记者团团围住了孙市长,我抓住空隙将信递了过去,对市长说:“这是我的一些建议和想法”,孙市长接过信,非常谦虚地说要“好好学习一下”,我心情表示很激动。

信原文如下: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验房师,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核的房屋查验咨询师,从06年开始创业,到现在五年多了,验房一万余套,一直在和市民购房,收房,装修的环节打交道,深入了解百姓在购房过程中的种种不易,以及各种各样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发现交房环节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参加节目前也通过微博征集了一些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希望通过这个机会向领导交流探讨一下,希望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和谐,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房子是每一个百姓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老百姓除了关心能否买不买得起,也同样很关心住的是否安全、放心。但近几年因为房屋问题的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数不断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加了政府工作的负担。

实际上,湖北省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要求加强住宅交付前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实行“一户一验”提升住宅质量品质。

但是,“分户验收,一户一验”在具体的推进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方面的问题。验收工作的巨大工作量使得“分户验收”制度流于形式,验收结果的公正专业客观性受到质疑。加上监管的缺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然可以很轻松的通过“造假”的分户验收记录,顺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问题房,毛病房就这样转交到了买房的百姓手中,就如同问题食品躲过监管最后流入到了百姓的口中。

这样为后期交房的矛盾和纠纷埋下了“定时炸弹”。

盼星星,盼月亮,好不容易等来了收房通知书,百姓又要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和问题,综合一下主要有如下几种现象。

第一种现象,违规交房。有些开发商,明知不具备交房条件,工程未完工,水电气未通,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为了规避支付违约金,强行通知业主收房。

第二种现象,多数开发商作为出卖方不与业主交接,而是委托物业与业主交房,并制定“先签字收房后才能验房”的霸王流程。强迫要求业主先缴纳各项费用,甚至一些不合理费用,业主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种现象,交房时推诿质量责任,甚至阻止业主、验房师验房,更有目无法纪,暴力殴打业主、验房师、媒体记者的现象发生。

收房难之后,可能又会面临售后难的问题。

交房时,业主验房或多或少会提出一些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解决。虽然有质量保证书作为依据,但购房者要求维修的时候常被拖延推诿,房子迟迟不能装修使用,且投诉无门,不知道找政府哪个部门可以帮忙解决,对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经济受到损失。最后引发纠纷和矛盾。

这一系列矛盾都源于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封堵现有体制下的监管漏洞迫在眉睫。

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机制明显存在不足。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是“抽检”和“竣工备案”制,抽检存在监管漏洞,“备案”是例行公事,监管的重点在房屋的基础和主体结构。五方责任主体因存在利益相关性,实为“五方责任一体”,自己的产品自己检验,在社会诚信意识没有树立、不正之风尚存的环境下,这个机制是封闭的、不透明的。

如何弥补这些不足?本人建议可以构建一个三级质量监管保障体系,即政府有关质量监管部门、建筑和房地产业五方责任主体,和业主所委托的第三方验房机构,三管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才能相对称、畅通,问题才能得到及时解决。

在分户验收时要求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共同参与,或者引入专业的有公信力的验房机构进行分户验收,政府也可以成立相关部门,专门监督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这样分户验收制度才能更有力的得到更多的监督,效果才能得到保障。

对于交房时的开发商、物业侵权问题,本人建议可由政府出台规范交房流程,用法律手段规范交房秩序,出台合理的标准交房流程和注意事项,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加以约束,并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对于违反政府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在交房流程中,建议明确如下几点:

1.明确开发商必须在现场公示的文件范围,开发商违约违规交房的处罚措施。

2.购房者可以先验房再决定是否收楼的权利;

3.购房者可以委托有资质专业验房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验房的权利;

4.出台交房时的收费指南,哪些费用是合理收费,及合理的收费标准,缴纳时间点(比如验房前,收房后,装修前);物业费应该属于业主收房后缴纳的费用,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应该是装修前缴纳。

5.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期限进行明确,对于拖延整改的处罚措施,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针对购房者的赔偿制度出台指导文件。

6.对于购房者因确实因存在质量问题没有解决不收房,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

这样可以让所有购房者阳光收房,放心收房,售后有保障,减少交房纠纷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最后,建议政府针对房屋交付环节的投诉成立专门的办公室,监督房屋验收交付及售后环节的开发商物业、违规行为,并向市民公布办公室的职能、投诉电话方式,让百姓遇到困难知道去找哪里,降低百姓维护合法权利的门槛和成本,专门负责协调解决购房者与开发商物业之间的矛盾。

这样百姓就可以有法可依,有政府可依,从交房前的源头抓建筑质量监管,在交房的环节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环环相扣,把矛盾的源头从根本上消除。

最后,祝愿武汉这个城市能在您的领导下发展地更加辉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11-25 19:23 , Processed in 0.10100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