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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乘“黑车”隐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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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6-26 17:2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租乘“黑车”隐患多


时下,很多人选择租私家车出行办事,却很少关注其是否具有营运资质,一旦发生事故,带来无尽烦恼——

租乘“黑车”隐患多

○郭耀东
朱修林

    5月22日,修水运管分局的执法人员像往常一样,上路对过往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执法检查。上午9时左右,执法人员发现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迎面驶来,遂将该车拦下,发现这辆车牌号为赣GK81XX的东风小康面包车上载有6名乘客,并在车内发现一个从事营运载客的帐本,上面记录了该面包车从2011年来从事营运的部分帐目,有非法营运嫌疑。

  执法人员出示相关执法依据,现场对旅客和驾驶员进行了谈话,据车上乘客反映,他们是从港口过来的,准备到县城。驾驶员卢某一口咬定自己只是带几个老乡到县城走亲戚,而且这次载客是不收费的,自己并没有从事营业运输。在执法人员的仔细调查和营运帐本显示下,卢某承认了自己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涉嫌从事道路运输。

  据修水运管分局的执法人员介绍,非法营运主要是指未报经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批准取得营运资格,擅自进行营运的行为。目前我县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车辆,在农村以面包车居多,在城区主要是私家轿车、残疾人代步车和电瓶三轮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上路营运。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卢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能擅自收费载人载物上路,否则属于非法营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营运车辆必须每季度到当地运管部门进行包括刹车、车灯、发动机等部件的车辆性能技术和车辆等级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依照正规程序投放市场,不合格的车辆实行报废处理。而非法营运车辆绝大多数都没有进行性能技术和车辆等级检测,而且这些驾驶员也往往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从业资格,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多也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旅客乘坐险、意外伤害险等,抗风险能力差,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据相关部门调查情况表明,非法营运车辆中还有不少是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安全隐患大,运营成本低。这些“黑车”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而且还偷逃国家税费,损害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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