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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副区长被判死缓 四年敛土地财三千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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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2-7-12 10:5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主管土地开发、拆迁安置的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竟成了开发商的“贴心人”

  主管土地开发、拆迁安置的副区长竟成了开发商的“贴心人”,又是贴心地转换土地,又是帮忙获取高额拆迁补偿,还不忘为开发商置换心水地块……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为开发商们牟利并收受好处,在短短四年里先后收下了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近520万元。昨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其弟弟钟伟明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非法购买的别墅也被予以没收,而向钟新明行贿港币3300余万元的开发商吴伟光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罪行一:“工改商”辗转收下3300万

  省高院经二审认定,2007年至2010年期间,钟新明利用其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

  2008年,钟新明帮助龙岗区黄阁坑村将原宝安县批文1.3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置换为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并安置在体育新城法定图则地块内。随后,钟新明告知黄阁坑村,有领导介绍的公司要来开发这块土地,以控制该土地的合作开发权。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吴伟光为获取这块8997平方米土地的合作开发权,向钟新明提出愿意支付“转让费”,钟新明及其弟弟借机向吴索取贿赂港币3300万元。

  为规避风险,二钟商议,2008年6月钟伟明以其亲属郑某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诚公司,并拟定了该公司与吴伟光控制的蓝湾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合同特别约定,蓝湾公司要支付宝诚公司港币3300万元保证金,若其违约或在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宝诚公司不占股份,该保证金将归宝诚公司所有等,后这笔港币3300万元的钱款自然被陆续转入钟伟明控制的宝诚公司账户。收款后将款项转出,钟氏兄弟协商共同使用。

  2010年2月,吴伟光控制的蓝湾公司成功获得了上述地块的开发权。

  罪行二:

  帮开发商多拿补偿获60万

  2007年,吴伟光为使其一栋拟拆迁建筑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费,找到钟新明帮忙。在钟新明的指使下,拆迁建筑采取了对吴伟光有利的补偿方案,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使该建筑物获得高额、不当拆迁补偿,吴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总额达6219万余元。事后,吴伟光给钟新明送来了现金港币60万元。

  罪行三:

  帮人中标两个获400余万

  2007年下半年,为获得某安置小区的建筑工程承包权,深圳某建筑公司老板吴某杰找到钟新明帮忙,顺利中标后送上现金港币80万元。

  2008年,龙岗医院工程和龙西河工程开始招标。为获得两个工程的建筑承包权,宝嘉新公司通过钟新明的亲属钟木林(另案处理)请其给予关照。在钟新明的帮助下顺利中标后,由钟木林转手送来港币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06万余元的商铺两间。

  罪行四:

  换地安置收50万“辛苦费”

  2009年,为在龙岗区政府开展地铁3号线(龙岗段)及深惠公路(深圳段)改扩建工程拆迁土地置换过程中获得好的置换土地,天基公司老板叶某东找到钟新明帮忙。在钟关照下置换土地成功。同年7月,为排除业主阻力顺利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叶再次找到钟帮忙。后在政府的压力下,天基公司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叶某东随即送上现金港币50万元。

  同年,钟伟明在购买深圳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别墅时要求打折,并应该公司的请求帮助完善相关市政设施,后成功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人民币2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之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弟弟钟伟明伙同其共同受贿,亦已构成受贿罪。而吴伟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港币336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吴伟光通过向钟新明行贿港币60万元获取了巨额不当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钟新明归案后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钟氏兄弟归案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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