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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海口福利房灰色利益:转让费20到42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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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2-8-10 23:5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给中介缴30万元,就可以在国兴大道附近一楼盘享受32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和开发商直接签合同购房。”这是记者近期接连接到的数个转卖指标房短信中的一个。随后在采访中发现,这种以单位福利房转让指标费的形式进行谋利的房地产中介或个人并不是个案,热门区域福利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差,正成为一种强力的刺激和驱动。

  转让费20万到42万不等

  一位姓邓的中介公司职工告诉记者,某某小区是高档公务员小区,3250元每平方米,但是要加转让费42万元。据介绍,这个小区是重点工程项目,属于非赢利性高档小区,按揭7成,直接和开发商签合同。

  随后,另一位姓李的中介在和记者联系时表示,只需要30万元的中介费就可以帮忙办理好一切手续。当记者表示有人只卖15万元指标费时,李先生说:“这是非常不靠谱的,一分钱一分货,现在指标所有人开口都要20多万元,怎么可能15万元给你,另外即使可以拿到,也不是和开发商签合同,风险很大的。”

  记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该小区的转让房产信息,联系了另外几家中介。其中,有两家中介都表示,其手中所有该小区的房子都已卖光,已经没有房源了。在国贸路一家中介公司,一位姓吉的房地产顾问称自己手中还有房,其中一套面积122平方米的31层电梯房,售价为每平方米3800元,需要付给房主转让费38万元。此外,该顾问表示还有中介费,即转让费加上全部购房款的3%。当记者对购买该房的安全性表示疑虑时,该中介称,虽然此房现在还不能过户,但是与房东签署格式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5年后即可过户,所以手续方面可以放心。记者表示,有人称出42万元转让费就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合同,更有保障。该中介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房产下都有相应的户主名字,是不可能更改的,国家规定购房5年后才可办理过户手续。

  超国民待遇下的灰色机遇

  在和记者洽谈之前,作为事业单位公务员的艾女士已洽谈过多位意向购房者,但大多数人因为担心产权过户问题,选择在最后一刻终止交易。艾女士的这套待售房产,位于海口另一热门区域,转让费20万元。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找到不少该小区租房、售房的信息。

  近日,记者再联系艾女士时,对方表示已不打算转让了,准备留给女儿用。根据网上留下的信息,记者又联系了该小区其他的售房者才发现,由于近期检查得很历害,很多在该小区有房的人不敢再卖了。

  在中国停止福利分房10余年后的今天,公务员是否还能享受到特殊的福利分房待遇?政策通道是什么?实际上,各单位在建房、分房问题上一向态度谨慎,大多数都有法可依。

  2010年初,海南省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同时,加大由政府统一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满足基本保障需求,向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提供的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参照海南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建筑面积。这在当时被看作2006年来禁止单位集资建设福利房政策的终结。

  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黄先生对位置好、价格低的集资房只有临渊羡鱼的份,因为不是公务员身份,所以没有享受到这种优惠。在浏览了海口大部分楼盘和衡量了自己的钱袋之后,他把自己的住房梦寄托在了集资房上面,几乎见人就打听。尽管看了不少,但他至今还没有出手,原因一是对方出价太高,3000多元每平方米拿到手的房子,转让费都在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二是过户是个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题询问时强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仍在执行,该《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位自建房的目的是为解决职工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没达标问题。给予公务员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以一定的区别化保障,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任何国家,包括住房待遇在内,公务员的福利标准都应当是社会中等水平,而不应享受显然超出社会其他群体的超国民待遇。

  违规合同即使公证也无效

  记者走访了海口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并不愿意自己的名称和职务在媒体上曝光。他表示,中介所承诺的购房者与房东签订的格式合同,本应是有效合同,但是由于私自倒卖国家保障性住房违反了国家规定,是违规行为,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公证书也无法起到保障购房者利益不受损害的绝对作用。因此,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背后存在着非常复杂的隐患,卖房者若反悔或出现其他问题,最大的受害者将是购房者,除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几乎无计可施。

  对于中介的“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说法,该负责人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中介的这些说法都是不可信的,是忽悠消费者。他表示,与此类似的案件经常发生,希望市民能购买正规房,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该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41条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关于转让房屋的,在《办法》中第35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售房之初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

  在采访中,部分业内的专家学者表示,公务员住房政策需要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公务员住房政策耗费成本过大,脱离整个城市公共住房政策,为公务员群体提供典型的优惠政策,会引起诸多的社会不满。政策要以市场化为最终改革方向,与社会住房制度的转型相适应。公务员福利房与市场化商品房之间存在巨大价差,很多人分房是为了谋取差价,这是社会舆论不能忍受的。

  因此,改革的方向是消除两种体制间的价格差距要么调控商品房价格,使之合理回归;要么调整福利房价格,使之趋向市场化。(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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