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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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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5-7-29 16:3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完善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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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g# i( V! q- ^1 w0 r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拓宽案源线索,强化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如下制度。
9 C! e# s; y) c* {  j一、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排查制度
* H3 A+ u8 _3 u6 E1、依靠群众,全方位收集案源线索。注重从信访主渠道中筛选案件线索,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对每一件信访举报件都精心排查筛选、仔细分析,尤其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以及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的信访件深入调查,积极找寻案件线索。及时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早处理、早落实,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开放日、领导干部带案下访等活动,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同时,积极关注网络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快速收集和及时调查处理。3 ?0 T+ f- M6 b( C# ]+ Q
2、多方联动,健全线索排查协调机制。注重加强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交流和联系沟通,定期到法院、公安、检察和审计部门收集案件线索。同时,开展委局领导公开接访、重点约访活动。向社会公开网络举报邮箱,并在政务信息网站上提供举报链接,为群众提供便利,进一步拓宽网络信访举报渠道。将乡镇、村主要党员干部以及管钱、管物、管事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纳入重点排查对象,切实加强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和线索摸排。- Z; p& X0 E, q1 Q7 [# v
二、损害群众利益线索分析制度
" [  H) ?- r5 i- }/ }* I4 N1、成立线索分析评估小组。成立了由主抓案件检查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或副局长为副组长,信访室、审理室及相关职能室主任为成员的举报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就案件线索的可查性进行集体审查评估工作。同时,信访室指定一名线索管理员,对信访举报案件线索进行统一动态管理。
( |2 y' @% v0 v( o2 A6 M   2、实行线索分析三级把关。首先由线索管理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登记、梳理、汇总,交由信访室主任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确定待查的重点线索,之后提交分管领导和评估小组进行集体评估,对分析评估确定的案件线索,由信访室主任、分管领导、主抓案件的副书记依次签批办理意见,最后由县纪委书记签批后转有关职能科室及纪工委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线索的可查性和成案率。
9 q" t/ Z7 t$ H7 `; K3、定期召开线索分析例会。线索分析评估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充分发挥信访、案件、审理等各方对问题分析研判优势,研究分析前一个阶段信访举报线索的规律、特点、举报问题的集中点,及时向领导汇报,为做好下一阶段的专题教育和专项整顿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分析下一阶段内可能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预防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研究分析举报线索的真实及严重程度,重点分析研究发生在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 t$ D3 F7 p7 d5 B三、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制度5 g4 g0 f. r+ }- p  m
1、在排查、分析、评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及时将筛选出的问题线索提交信访集体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 m/ B5 s* t- f6 O+ E# z! c, }( V2、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立案后,实行纪委常委包案、分管副书记挂牌督办制度,对梳理出的每个信访案件落实一个纪委常委以上的领导包案,实行“四定一包”,即定人员、定时限、定方案、定责任、包息访,挂牌督办的分管副书记负责督促案件查处工作进度,确保案件按照时限及时办结,建立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台账,案件办结后及时销号。9 f& V) r; k! O- e$ i2 R
3、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将调查结论反馈给信访举报人,并征求信访举报人的意见。调查结论反馈的对象为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人。反馈要在调查结论产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论的反馈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案件调查组向信访举报人直接反馈;二是纪委信访室向信访举报人直接反馈;三是信访举报人同意公开身份的,召开涉案单位、信访举报人和纪检监察机关三方参加的见面会进行反馈。+ s0 `; W: {6 G$ B/ |; ^* S4 t) l2 J
4、对因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不力或草率结案导致基层信访问题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l# x# G+ @( Y& v% `: K四、“四联合”办案制度' J4 L0 J9 z7 `- \6 e3 m
1、为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力度,决定实行“四联合”办案制度,即县纪委与司法机关相联合、县纪委与纪工委相联合、纪工委之间相联合、纪工委与乡镇信访联查小组相联合。
- M8 F; }8 a" L# J2、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常委、分管案件副书记签批拟办意见后呈纪委书记批示,如纪委书记批示确定联合办案,则确定的联合办案单位应抽调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 k; v; i" Z5 A( \3、联合办案单位应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积极协助县纪委查办案件,联合办案单位协助县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对因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不力或互相推诿导致信访问题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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