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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执行公务”成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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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02-4-3 09:2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2年4月3日03:53  中国青年报



  薄孟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而得不到应有处罚的案件时有发生。每每读之,心中总有一种忿忿然的感觉。之后,又以“毕竟是少数”的心态抚慰自己。但是,读了3月29日“法制社会”版《他果然没有跑出100米》一文后,笔者有一种不吐不快的感觉。

  2001年1月28日,海丰一派出所抓赌时,误将外出找孩子的王楚绵抓住并戴上手铐。在王某申辩和反抗过程中,派出所执法人员曾晓东用电警棍猛击王某的头部及肋下部,之后又有两个执法人员上前把王某拖到墙边暴打,直到村民出来解救,几个民警才慌忙逃跑。令人气愤的是,事情发生至今已一年多,死者家属没有得到任何精神和物质上的安抚。到底什么原因导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执行公务”充当了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这是最主要的一条。像类似这样的案件,不管当时的“执法人员”是真地执行任务,还是另有其他目的,一般都是以“执行公务”为借口而不了了之,最多给予像该案中的海丰检察院作出的“在执法活动中,未穿制服,未出示证件,行为粗鲁,使用警械不慎,不讲究方式,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公安局对相关人员作处理”的“处理”。因为是执行公务,所以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往往很小,其处理结果当然也是不痛不痒,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在作怪。一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为了本地方所谓的“面子”,对类似案件往往是遮遮盖盖,生怕丑事传出去丢了脸面。于是出现了本案中明明有那么多现场见证人作证,检察院却得出了“调查中没有发现蔡泗豪、余炳海、曾晓东等三人有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结论,出现了法医将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疑为“是否在事发的前几天摔伤过”的困惑,出现了公安局拒绝采访的现象。

  第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正因为现行法律对“执行公务”的人员格外照顾,以至于让那些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更加肆无忌惮。

  我希望类似的事件以后不再发生,更希望“执行公务”不要成为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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